归档时间:2020-04-26 已归档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归档内容列表>归档内容

宁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28 09:10:14归档人:admin

政字〔201412

宁晋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盐化工园区管委会、西城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宁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219

宁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和应急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4)《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5)《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

6)《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7)《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冀政函〔201333号);

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396号);

10)《邢台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邢政〔20061)

11)《邢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邢政办函〔201319号)

12)《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邢政函〔201370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宁晋县境内重污染天气及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波及到我县的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平战结合,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盐化工园区管委、西城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县级级重污染天气应对由县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指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县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各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的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宁晋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宁晋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其下级预案包括县政府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落实方案、各乡镇(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宁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预案涉及的县政府相关部门应结合所担负的职责和任务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落实方案;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尤其县城区及周边的重点工业企业应编制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落实方案)应相互衔接,形成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

2.1.1 指挥部组成

县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宁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成员: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机关事务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工信局、县安监局、县住建局、县质监局、县交运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文广新体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盐化工园区管委会、西城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2.1.2 指挥部办公室

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日常工作机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会商以及监测、预警等信息发布和上报,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技术支撑组、应急处置组、督导协调组、应急保障组。2.2 技术支撑组

2.2.1 专家组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聘请有关空气污染控制、监测、气象预测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技术支撑指导。

2.2.2 监测组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县环保局、县气象局成立监测组,主要负责监测队伍建设,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2.3 预警组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县政府办公室、县环保局、县气象局等相关成员单位成立预警组,主要是根据指挥部统一调度实施预警,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2.3 应急处置组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工信局、县质监局、县安监局、县广播电视台、宁晋日报社,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依据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或消除重污染天气

2.4 督导协调组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机关事务局、县环保局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各应急机构、相关部门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对落实应急响应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2.5 应急保障组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卫生局等相关单位的领导组成。主要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调配,应急人力资源的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监测、应急处置队伍所需装备的采购和调配等工作。

2.6 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县委组织部:联合县监察局、县环保局监督检查各应急机构、相关部门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并提出对应急措施、要求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督导宣传部门(广播电视台、宁晋日报社)做好预案及各类信息宣传和发布,正确引导舆论。

县机关事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车辆按规定比例限行、停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环保局:履行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警平台,建立大气污染源动态数据库,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完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应急监测网络,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协调市气象局等相关单位专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专家会商机制,搞好专家会商和情况、建议上报;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方案》和《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方案》,开展现场污染状况的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加强大气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县气象局:编制《重污染天气气象干预应急方案》;完善城市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气象预报能力建设,提高预报准确度;负责天气实况应急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协同县环保局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机制,搞好专家会商和情况上报。

县公安局:编制《重污染天气交通管制应急方案》;负责城区和国、省道交通秩序的畅通和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在限行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并达到预案要求的限行比例。

县住建局:编制《重污染天气施工工地降尘抑尘应急方案》;建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源动态数据库,督导检查城区内施工工地落实降尘抑尘措施。

县城管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城市管理应急方案》,对城区内露天烧烤、喷漆等行为制定所需采取的措施、方案,以及城市环卫应采取的城市保洁、加大洒水、喷雾力度等的措施方案。

县质监局:加大煤炭质量监测频次,严控劣质煤进入我县。

县监察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方案》;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全过程监督,确保应急指挥命令、指示的贯彻落实;负责县直机关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西城区管委会、盐化工园区管委会公务用车停驶比例落实情况检查和抽查。

县交运局:编制《重污染天气交通保障应急方案》,在机动车限行时,负责公交车辆的调度,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加大国省干道管护区内焚烧秸秆、垃圾、杂草查处力度。

县发改局: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对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政府投资给予支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应急物资储备列入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县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原则,负责重污染天气下县级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工信局:编制《重污染天气污染企业停产限产方案》;督促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对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综合措施,降低相关企业污染物排放强度;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督导、协调中国移动宁晋分公司、中国联通宁晋分公司、中国电信宁晋分公司搞好相关宣传

县安监局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加大对企业生产的安全检查;协助相关部门搞好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工作;参与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教育局:编制《重污染天气教育机构应急方案》;在重污染天气时,组织本县教育机构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放假等措施。

县卫生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卫生诊疗应急方案》;明确在重污染天气时,对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的诊疗保障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配合宣传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防病知识宣传;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重污染天气医疗诊治的应急演练,提高医疗机构的应急能力。

县文广新体局:在重污染天气时,组织实施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等措施。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成立乡镇区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本辖区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导有关单位按职责划分落实应对措施,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督促辖区范围内的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企业采取临时性限产、减产、限排等措施;加强重污染天气下露天烧烤、喷漆作业、焚烧秸秆等行为的管控;督导检查辖区内施工工地落实降尘抑尘措施;禁止辖区内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负责动员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各种防范措施。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日常监测

县环保局、县气象局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对发生在行政区以外、有可能对宁晋县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对有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3.1.2 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县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专家会商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1.3 会商预测

建立环保监测、气象预报部门的会商机制,由县环保局、县气象局等单位的专家,共同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监测情况和天气变化情况进行会商,分析预测未来72小时可能出现的大气污染的首要污染物、污染程度、变化趋势和可能持续的时间,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Ⅳ级)预警、黄色(Ⅲ级)预警、橙色(Ⅱ级)预警、红色(Ⅰ级)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Ⅳ级)预警:经预测,本县未来1日将发生200AQI500,发布蓝色(Ⅳ级)预警。

黄色(Ⅲ级)预警:经预测,本县将发生连续3AQI200,但未达到橙色(Ⅱ级)、红色(Ⅰ级)预警等级时,发布黄色(Ⅲ级)预警。

橙色(Ⅱ级)预警:经预测,本县将发生连续3300AQI500时,发布橙色(Ⅱ级)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经预测,本县将发生1日以上AQI500时,发布红色(Ⅰ级)预警。

3.2.2 预警条件

当预测本县未来将出现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的重污染天气时,或上级相关部门通报本市将出现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的重污染天气时,启动县级预警。

单独一个乡镇(区)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由该乡镇(区)启动本级预警。

县级预警启动后,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

3.2.3 预警程序

县气象局一旦预测到本县未来气象条件具备形成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与县环保局联合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提出预警建议,并填报《宁晋县重污染天气预警报告》,由县气象局、县环保局审批后,报送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建议进行研判,必要时可组织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进行会商,确定预警等级并制定相关应急措施。经指挥部研究批准后,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县政府网站、县环保局网站、电视、广播、短信等途径发布。同时,指挥部办公室将预警信息传真至各相关单位24小时值班室。

预警建议应包括城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和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AQI指数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预警等级等,因沙尘暴、臭氧、燃放烟花爆竹等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同时预警建议应明确风向和影响的区域,并提出限排重点区域。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由指挥部批准,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蓝色预警为健康防护提醒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经指挥部办公室同意,通过空气质量预报、网站等信息渠道进行提示。

收到本县将出现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的重污染天气的上级通报时,按上述程序审批和发布。

当本县AQI指数值小于200,且经专家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预测未来天气状况不满足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可按照上述程序发布预警终止或预警等级调整信息。蓝色预警不设立解除审批条件,AQI指数值小于200时自动解除。

3.2.4 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的预警等级,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

蓝色(Ⅳ级)预警措施。县委宣传部、县工信局等单位负责督导、协调相关单位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电子显示屏、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公告,及时告知公众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脏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建议公众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建议企业和公众减少污染物排放。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相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黄色(Ⅲ级)预警措施在采取Ⅳ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县委宣传部、县工信局等部门负责督导、协调相关单位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电子显示屏、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公告,及时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脏病等易感人群应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减少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橙色(Ⅱ级)预警措施。在采取Ⅲ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值班人员要24小时在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提醒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当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红色(Ⅰ级)预警措施在采取Ⅱ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加强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预测、预报,对极重污染区域的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等情况进行重点跟踪,进一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Ⅳ级)应急响应、黄色(Ⅲ级)应急响应、橙色(Ⅱ级)应急响应、红色(Ⅰ级)应急响应。各级响应的启动条件为:

蓝色(Ⅳ级)应急响应:本县启动蓝色预警时,启动蓝色(Ⅳ级)应急响应;

黄色(Ⅲ级)应急响应:本县启动黄色预警时,启动黄色(Ⅲ级)应急响应;

橙色(Ⅱ级)应急响应:本县启动橙色预警时,启动橙色(Ⅱ级)应急响应;

红色(Ⅰ级)应急响应:本县启动红色预警时,启动红色(Ⅰ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各乡镇政府、县直相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启动应急预案,技术支撑组、应急处置组、督导协调组、应急保障组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响应,并对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给予技术支持、保障和检查。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应急响应情况、措施的执行效果及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等情况进行会商,形成应急响应建议上报指挥部,指挥部根据建议下达应急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指令,并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

蓝色(Ⅳ级)应急响应为健康防护提醒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经指挥部办公室同意,通过空气质量预报、网站等信息渠道进行提示。蓝色(Ⅳ级)应急响应不设立解除审批条件,AQI指数值小于200时自动解除。

4.3 响应措施

4.3.1 蓝色(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县委宣传部、县工信局等单位负责督导、协调相关单位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电子显示牌、微博、短信等方式,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建议性措施

县委宣传部、县工信局等单位负责督导、协调相关单位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电子显示牌、微博、短信等方式,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①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②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③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④排污单位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3.2 黄色(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采取蓝色(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县委宣传部、县工信局等单位负责督导、协调相关单位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电子显示牌、微博、短信等方式,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脏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县教育局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县卫生局负责督导各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做好易发、多发疾病的诊疗工作。

2)建议性措施

县委宣传部、县工信局等单位负责督导、协调相关单位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电子显示牌、微博、短信等方式,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①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②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③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措施

①工业减排:各乡镇(区)人民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限排企业名单,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对水泥、铸造、化工、电力、煤储和燃煤、燃油等重点企业采取临时限产或限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至少限排20%;关停1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

县环保局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城区及周边主要工业污染源、燃煤锅炉污染源单位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情况;加大燃煤电厂监管力度,督导电厂限制未上脱硝设施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确保按要求达标排放。对治污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的,采取顶格处罚措施,并提请政府对其停产,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②机动车减排:各乡镇(区)人民政府配合县公安局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在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大型货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限行区域为晶龙大街、凤凰路、兴宁街、状元路围合区域),交通管制时间为700-2200;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县公安局配合县机关事务局、县监察局督导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车辆除外)停驶30%,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停驶公务车车牌号及时报交管部门备案,并停在所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③抑沙治尘:县住建局和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分别督导城区和各乡镇区的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停止土石方施工;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土堆,以及工地内闲置、裸露三个月以上的空地100%覆盖;裸露场地洒水降尘频次至少2/日。

县住建局和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拆迁工地的检查,停止建筑拆除施工并洒水降尘;县城管局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4/日。采暖期内,视天气情况开展洒水作业,确保道路清洁、无扬尘。

④其他措施:县城管局和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加大各自分管区域的查处力度,取缔露天烧烤。县环境局负责实施秸秆禁烧措施,查处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县公安局严禁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4.3.3 橙色(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采取黄色(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县委宣传部、县工信局等单位负责督导、协调相关单位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电子显示牌、微博、短信等方式,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脏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举行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时做好应急方案。

县教育局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县卫生局负责督导各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做好易发、多发疾病的诊疗工作。

2)建议性措施

县委宣传部、县工信局等单位负责督导、协调相关单位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电子显示牌、微博、短信等方式,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①公众如无必要,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

②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③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④企业在中午12点到下午4点间进行炉膛清洁和烟尘清除工作。

3)强制性措施

①工业减排:各乡镇(区)人民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限排企业名单,实施Ⅱ级响应减排措施;对水泥、铸造、化工、电力、煤储和燃煤、燃油等重点企业采取临时限产或限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至少限排30%;关停2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

县环保局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城区及周边主要工业污染源、燃煤锅炉污染源单位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情况;督导电厂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限制发电。

②机动车减排:必要时,在城区限行区域、限行时间段对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限行。

县公安局配合县机关事务局、县监察局督导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车辆除外)停驶50%

③抑沙治尘:县住建局和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区和各乡镇区建筑施工工地的督查,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全县所有在建施工工地一律停止施工;裸露场地洒水降尘频次至少4/日。

县城管局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6/日。采暖期内,视天气情况开展洒水作业,确保道路清洁,无扬尘。

④其他措施:县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县交运局协调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延长运营时间,保障居民出行。

4.3.4 红色(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采取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应急响应措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县委宣传部、县工信局等单位负责督导、协调相关单位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电子显示牌、微博、短信等方式,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脏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不要外出;一般人群停止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

县教育局督导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适时采取停课、放假措施。

县卫生局负责督导各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做好易发、多发疾病的诊疗工作。

2)建议性措施

县委宣传部、县工信局等单位负责督导、协调相关单位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电子显示牌、微博、短信等方式,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①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

②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③大型超市、商场(不包括专门经营食品、药品的),缩短营业时间。

3)强制性措施

①工业减排:各乡镇(区)人民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限排企业名单,实施Ⅰ级响应减排措施;对水泥、铸造、化工、电力、煤储和燃煤、燃油等重点企业采取临时限产或限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至少限排50%

县环保局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城区及周边主要工业污染源、燃煤锅炉污染源单位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情况。

②机动车减排:在城区限行区域、限行时间段对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限行。

③抑沙治尘:县住建局和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督导城区和各乡镇(区)建筑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5/日。

县城管局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7/日。采暖期内,视天气情况开展洒水作业,确保道路清洁,无扬尘。

④其他措施:县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县交运局协调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延长运营时间,保障市民出行。

4.4 应急终止

4.4.1终止条件

当前AQI指数值小于200,且预测未来24小时全市平均AQI指数值小于200时,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4.4.2终止程序

根据未来72小时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现状、趋势,将会商结果上报指挥部,指挥部根据重污染天气等级宣布调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级或终止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向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下达指令,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应急行动。

4.5 信息报送与发布

4.5.1 信息上报

1)报告程序。当县气象局、县环保局通过对天气和空气质量情况的监测、研判,认为近期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或接到上级有关通报时,应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建议,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报指挥部。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后,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工作报告,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分析总结,形成报告,报指挥部或上级部门。

对于极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办公室要在红色(I级)应急响应终止后的10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总结评估,查明污染原因与范围,进行影响评估,形成结论,报指挥部。

2)报告内容。重污染天气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预测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后首次上报;续报在分析污染发展趋势、开展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后随时上报;总结报告在应急响应完毕后上报。

①初报。报告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范围、主要污染物、监测数据以及预警建议等;

②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主要包括监测数据及结果、专家分析评估会商意见、措施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意见、污染控制效果,以及下一步工作等情况;

③总结报告。在初报和续报基础上,重点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应急过程、污染控制效果、应急工作的分析和评估等情况进行总结上报。

3)报告方式。重污染天气信息可采用传真、网络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重污染天气的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各类相关资料。

4.5.2 信息通报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向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区)人民政府通报重污染天气的最新趋势,督导各相关单位做好监测、预警以及响应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应通过相应渠道向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4.6 指挥与协调

4.6.1 指挥协调机制

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根据分级响应的原则,应急处置的协调工作由督导协调组协助指挥部办公室实施。当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由指挥部报请上级政府,争取支持。

4.6.2 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提出应急行动原则和要求;

2协调各级、各部门、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行动;

3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建立交通管制区域;

4及时向总指挥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

4.7 应急监测

4.7.1 监测机构

重污染天气的应急监测工作由监测组实施,监测组由环境监测人员和气象监测人员组成。监测组下设技术管理小组、现场监测小组、分析实验小组和后勤保障小组。

技术管理小组负责应急监测方案的制定、应急监测全程序的质量控制以及报告的录入、审核和报送。

现场监测小组负责参与应急监测方案的制定和现场监测方案的补充和修改;现场监测和样品采集工作;现场监测人员的人身防护工作;应急监测仪器、采样器具、人身防护装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分析实验小组负责建立现场分析实验室,进行现场样品分析,并负责实验室样品分析工作。

后勤保障小组负责应急监测工作的车辆保障;将现场样品及时送到实验室等后勤事务。

4.7.2 工作程序

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下达应急监测任务,监测组按照指令启动应急监测工作程序,指令各工作小组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明确应急监测方案、应急监测方法和标准、监测布点和频次,及时将监测结果报专家技术组和指挥部办公室。

5.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总结评估,完成评估报告,并报指挥部。指挥部应结合评估报告对应急预案实施程序的有效性、人员物资到位情况、技术支持和预警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协调组织和各部门应急联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发现的应急过程中的缺陷,组织对应急预案、组织机构、应急装备等环节进行重新调整配备。

评估的基本依据:应急过程记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总结报告;现场掌握的应急情况;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

得出的主要结论包括以下内容:重污染天气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空气质量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各种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通过总结评估,对应急预案和实施程序的有效性、应急措施的可行性、应急人员的素质和反应速度等做出评价,提出应急预案修改意见,补充、完善应急物资、人员、装备以及技术储备,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能力。

5.2 调查分析

应急终止后,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原因、造成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查明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污染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分析采取的措施,总结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

6.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指挥部抽调相关管理职能部门业务能力强、工作态度端正的骨干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组、应急处置组、督导协调组和应急保障组等应急组织机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在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中担负的职责,建立相应的应急保障队伍,加强应急培训,确保应急需要。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卫生局着力培养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和预报、环境空气质量预测、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救治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妥善防范和应对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办公室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6.2 财力保障

县政府应加大投入,支持监测预警平台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县级经费,由县政府通过专项资金、预备费等渠道解决。日常运作所需经费,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的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

6.3 物资保障

级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库和物资储备信息库,明确应急工作所需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形成以应急物资储备为主,社会救援物资为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立应急物资动态管理制度,确保重污染天气下,在最短的时间内调集应急物资,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6.4 技术保障

指挥部应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建设,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及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应急效果、各部门组织协调情况、意见与建议录入数据库,便于资料查找与经验总结。环保、气象部门加强空气监测网络建设,依据新标准要求提升监测能力。县环保局和县气象局建立大气环境监测和信息共享机制和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联合会商和发布机制,建立完善宁晋县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警预报平台,按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信息的工作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提供预报预警信息。

6.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语音通讯方式的应急通讯系统、监控系统、车载现场传输系统、GPS导航系统以及文件、图像、语音传输系统等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立应急组织机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信息库,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县委宣传部、县工信局要及时组织有关媒体及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时期信息通畅。

6.6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应建立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专业医务人员资源库,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诊疗救治医疗物资储备库,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和医疗物资及时到位。县卫生局与县委宣传部、县工信局要及时组织有关媒体及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建立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防治信息发布制度,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呼吸、心血管疾病防治信息,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加大信息发布频次。

6.7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运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交通运输和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及时按照预案要求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辟快速通道,确保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队伍迅速抵达。

6.8 其他保障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工作,建立应急动员的长效机制,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制度。

7.监督管理

7.1 监督检查

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应急监督检查和公众监督检查。指挥部成员单位均是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主体,督导协调组为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主体,负责开展各项预警、应急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导相关责任方落实责任,提高预案执行的效率、效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后期处理等各环节及时高效运行。

7.1.1 日常监督检查

由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由各单位监察室等科室牵头组建日常监督检查小组,负责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以备查阅。

各限产、限排、停产企业,公车限行党政机关、国有企业要组建以本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日常监督检查小组,负责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以备查阅。

督导协调组成员单位应按各自分管职责,采用资料抽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重点检查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施工工地围挡和防扬尘措施到位、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情况、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与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以及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优质煤与优质原料储备的开展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以备查阅。

7.1.2 应急监督检查

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应急监督检查由督导协调组的成员单位负责,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十天内,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情况下预警信息的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禁止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7.1.3 公众监督检查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向社会公布宁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公布限产、限排、停产企业,限行公车名单等内容,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聘请环保工作志愿者、离退休领导、工人为义务监督员,全天候开通12369环保热线电话,公布县监察局值班电话,以便公众监督举报。对于群众举报情况,由督导协调组负责查实处理。

7.2 考核机制

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规定的职责,按照预案要求编制和实施本部门的落实方案。

县政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每年初,对上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指挥部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机构的设置、应急方案的制定执行、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应急响应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等情况。

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各成员单位对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情况也要进行考核,并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使用等情况的审计监督制度。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行为导致重污染天气不能有效应对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追责;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失职、渎职,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7.4 预案管理

7.4.1 预案宣传

县委宣传部、县工信局组织相关单位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短信等方式,最大限度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县委宣传部负责加强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7.4.2 预案培训

指挥部办公室按计划聘请有关管理人员和领域专家对应急组织机构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救援人员、调查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业务培训,有针对性的培养组织协调、监测预警、监督检查能力,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各管理职能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7.4.3 预案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预案进行综合演练,应急演练重点考察和培养各应急组织机构信息报送与发布、应急联动的能力。督导企业开展应急演练,完善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处置组负责对演练中人员物资到位情况、协调组织情况、技术支持和措施实施效果、各管理职能部门应急联动等情况进行评估,提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改、完善建议,并报指挥部办公室。

7.4.4 预案修订

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修订:

1相关单位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机构或职责调整的;

2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指挥部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空气质量指数(AQI):指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是报告每日空气质量的参数。描述了空气清洁或者污染的程度,以及对健康的影响。空气质量指数的重点是评估呼吸几小时或者几天污染空气对健康的影响。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

环境应急: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指在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急演练:指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进行的联合演练。

8.2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