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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3 17:16:19归档人:admin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9〕1号)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邢政办发〔2019〕1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应国务院取消的25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县衔接取消3项;对应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县承接2项。为确保取消和下放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衔接工作要求。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取消和下放衔接工作。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承接落实,及时编制办事指南和审批流程图,保证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扎实做好后续相关工作。本《通知》印发的同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缺位。衔接落实工作要抓紧完成,同时相应调整本单位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各有关单位要抓紧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确保把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要求落实到位。对不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取消未取消、应下放未下放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1.宁晋县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宁晋县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宁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2日

附件1

宁晋县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3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衔接取消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船员服务簿签发

行政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取消审批后,对按规定已核发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直接发放 《船员服务簿》。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对于导游、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人员,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有关规定办理。 2.及时公示、宣传“船员服务簿”取消审批事项,采取措施,优化服务,方便船员。 3.发挥《船员服务簿》记录船员履职情况的作用,做好船员履职情况的事后监管。


2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取消审批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入驻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县交通运输局要严格落实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 3.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制度。


3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行政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安排,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自主申报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主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
2.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
3.简化优化注册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附件2

宁晋县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2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承接下放后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承接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信息共享,县许可实施机关及时将许可情况推送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县交通运输局要建立健全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应急处置、隐患排查等方面的规定。
3.县交通运输局要实施车辆技术和动态监督管理,准确掌握客运车辆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4.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5.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企业考核制度。
6.县交通运输局要完善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监督机制,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2

护士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护士条例》

承接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全面实施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实现网上办理,并加强对辖区内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监督。 2.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执业护士的监督管理工作。

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局批准设立或备案的,由县行政审批局承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