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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管理部 转发《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 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2 15:05:28归档人:admin

各缴存单位:

现将《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请组织本单位职工认真学习。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宁晋县管理部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

各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冀建金〔20144号)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支持我市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灵活住房公积金支取形式

(一)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只提供身份证即可办理,不再提供借款合同、还款明细或提前还清贷款证明。

(二)职工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不再办理公证。由死亡职工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继承权证明,提取资金转入死亡职工单位账户。

(三)职工退休不能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的,由单位出具职工退休证明即可办理销户提取。

(四)停产、破产、改制或者撤销、解散等长期断缴单位的职工,其身份证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可凭职工身份证办理销户提取。

(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可以办理销户提取,不再转入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账户管理。

(六)在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账户管理的职工,其身份证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凭职工身份证可以办理销户提取,不需在集中封存账户再管理2年以上。

(七)职工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款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房管部门出具的首套房证明,可以每年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

(八)职工租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提供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收据,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所支付的租金总额;租住市场其他住房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支付房租证明,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每年合计可提取限额为12000元。职工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租赁期间,每年提取一次。

二、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

(一)降低缴存时间限制。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将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市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提高贷款最高限额。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单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

(三)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使用与缴存额、缴存余额、信用状况相关联的联动机制。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以下四项计算的最低值:

1、根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确定的贷款限额。即:

借款人贷款额= EQ \F(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比例) + EQ \F(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比例) )×个人还贷能力系数(0.5)×贷款期限(月)×信用系数(1)。

个人还贷能力系数具体数值和信用系数的计算方法由市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予以公布。

2、按照当前借款人及配偶账户余额的一定倍数计算。倍数的具体数值由市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时予以公布。

3、根据房屋总价(不含双气、契税、维修基金及车位)的一定比例、担保方式及剩余房款确定的贷款限额。

4、贷款最高限额。

(四)积极支持基本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含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依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历史记录确定。

(五)积极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地在我市的职工,可凭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办理贷款业务(石铁分中心业务按原规定办理);对在省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我市各级政府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标准的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我市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异地住房贷款,执行我市贷款统一政策。各管理部要通过网站、电话等渠道加大对外地缴存证明的核实力度。

对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到外市购房的职工,各管理部除出具公积金缴存证明外,还应大力协同、积极配合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后管理工作。

(六)加快贷款保证金解除步伐,促进存量资金释放。担保单位在办理贷款保证金解除时,如该楼宇贷款职工已全部落实抵押且无逾期情况下,可按楼宇办理保证金解除。在抵押未按规定落实之前,各管理部或委托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划转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

(七)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职工离异未再婚的,不再要求离异时间一年以上。

(八)干部身份女职工在测算公积金贷款期限时,不能提供干部履历表的,由单位出具干部证明即可办理。

(九)职工购买四层(含)以下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只以所购房抵押即可,不再要求同时提供公积金质押担保。

(十)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过户前房产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借款人正常还款一次后,即可申请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前还款额度不低于1万元,每年不限还款次数。不再执行“提前还款额度不低于2万元,每年办理一次”的规定。

(十二)公积金贷款合作楼盘项目准入时,该项目土地已办理抵押贷款的,不再提供《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本通知中的各项规定自20141020日开始执行,对口业务科室负责解释政策、修订《政策库》。各管理部要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办公室负责调整信息系统参数及功能完善,法规科负责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