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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照后证”改革提示单

发布时间:2014-09-30 18:14:57归档人:admin

为使广大投资创业者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先照后证”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后的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15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8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先照后证”改革有关内容提示如下:

一、“先照后证”不是取消所有前置审批。“先照后证”改革国务院采取分期公布、分步实施的方法推行。81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公布了首批31项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自201491日起实施;以后,国务院会分批公布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要按照国家公布的要求实施。对国家确定保留的涉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置审批事项,按国家公布的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提示:目前实施的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只有31项,其它前置审批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需待国家决定前置事项改后置并公布后方可实施。

二、“先照后证”不等于不办证。先照后证改革只是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并不是取消相关审批事项。申请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先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市场主体再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经营。

提示:行政许可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要遵照执行。实行先照后证改革,生产经营需要审批的项目,必须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经营。

三、市场主体资质许可情况要向社会公示。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从2014101日起,市场主体应当将相关资质许可获得、变更及延续情况通过河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或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提示:市场主体取得资质许可后要依法公示相关情况。

四、“先照后证”改革后将实行“严管”。“先照后证”改革后监管将更加严格,许可审批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于2014年10月1日实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等监管制度,并将企业相关行政处罚的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有违法记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提示:经营者应更加注意规范守法经营,按时公示相关信息,维护良好的市场信用,否则,一旦形成不良信用信息,将在经营过程中处处碰壁,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

宁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