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宁征告[2018]第144号
发布时间:2018-12-29 16:15:02归档人:admin
宁晋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宁征告[2018]第144号
2018年9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冀政转征函【2018】938号批准关于宁晋县2018年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面积4.6430公顷。共5个地块,其中地块4、地块5转用征收营台村集体土地1.2329公顷,拟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现已拟定《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和土地位置
宁晋县2018年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地块4、地块5位于营台村村南、纬一路以南。
二、土地补偿费
地块编号 | 被征地村 | 征收的地类 | 面积 (公顷) | 数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
地块4 | 营台村 | 耕地 | 0.3266 | 0.3266 | 26.9445 | 营台村委会 |
地块5 | 营台村 | 耕地 | 0.9063 | 0.9063 | 74.7698 | 营台村委会 |
三、征地补偿费(万元):
地块编号 | 被征地乡村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 补偿费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征地补偿费 |
4号地 | 营台村 | 26.9445 | 0 | 0 | 26.9445 |
5号地 | 营台村 | 74.7698 | 0 | 0 | 74.7698 |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支付方式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费拨付乡村,由其进行分配、落实。
五、如对以上内容有异议,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