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的通知 宁价字(2016)第4号
发布时间:2016-04-19 17:26:50归档人:admin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宁晋县供电分公司:
为减少大气污染,推进煤改电工作,依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6]56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居民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实行分表计量的,其生活用电执行居民阶梯电价,采暖用电按合表用户电价执行。
2、居民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未实行分表计量的,每年11月份到次年3月份采暖期用电按合表用户电价执行,其他月份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3、电采暖用户同时可选择执行相应的峰谷分时电价,具体政策按冀价管[2015]185号文件执行。
4、凡电采暖用户均可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执行合表电价。
请县供电公司加强宣传,并积极推动和落实居民生活电采暖政策,指导用户合理选择。
此前与本文不一致的均以本文为准。
宁晋县物价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