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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08-30 17:03:38归档人:admin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16年8月31日起,在全县范围统一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工作机构

宁晋县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实施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办公地点在方大科技园A10栋。不动产登记具体业务的受理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三、登记类型

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林权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过渡期满后由县不动产登记局负责。

四、有关事项

1.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全县辖区。

2.自颁发不动产权证起,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等各类产权证书一律停止发放。

3.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在2016年8月31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4.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宁晋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