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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12-28 15:50:48归档人:admin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属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预售商品房的,受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受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预售方案、一房一价等相关资料。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房地产广告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的广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广告。

(二)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

(四)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设立销售场所,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媒体、传单等形式发布宣传广告,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五)应当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

(六)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不得挪用。

四、关于对违规预售商品房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对外宣传和销售房屋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定、预付款性质的费用进行销售的,属违规预售行为,由住建部门依法查处。

(三)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经营的(含网络平台),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四)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包括: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网络媒体),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五)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县城规划区内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户外宣传等违法广告,由城管部门负责依法取缔,其它区域由所属政府负责。

(六)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住建部门依法查处。

县、镇、区(管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商品房市场的监管,对违规企业依法查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进行公开曝光。希望广大市民选择购买“五证”齐全的项目,不轻信、不传播、不参与各种房地产违法项目的宣传及预售活动,对违法预售行为予以监督,共同维护我县房产市场秩序。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