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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14-08-27 17:28:14归档人:admin

各经营单位:

中秋节即将来临,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价格权益,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杜绝价格违法行为。

二、各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并清晰填写标价签或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相关内容。

三、禁止以“最低价”、“特价”、“惊爆价”、“跳楼价”等价格术语误导消费者;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降价销售商品和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或价目表,并如实标明原价和现价;对带有附加条件的馈赠行为,应醒目标示馈赠承诺的内容和附加条件。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各经营者应立即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我局将不定期开展相关监督检查活动,对违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法律法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罚款等经济制裁。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将从重从快处理,并进行公开曝光。

请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