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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

发布时间:2016-01-08 09:43:36归档人:admin

(法院办)日前,县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判处被告人武某(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武某(女)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武某(男)在自己家中经营一电镀厂,通过电镀工艺往机件上镀铬,将镀铬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到车间内的深井中。期间,其妻子武某(女)也参与机件冲洗。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该案的审结充分体现了县法院打击污染环境刑事犯罪的坚强决心,也是响应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和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的集中体现。县法院将坚持为绿色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保价护航。

(编辑 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