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物价局关于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12-31 10:21:01归档人:admin
依据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冀发改价格[2014]888号),经县政府批准同意,我局于2015年12月16日召开了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意见,经报县政府批复(政字[2015]43号),现将我县推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
1、阶梯水价计量。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套住宅为一户(4口人为一户)。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用户,可凭有关证明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增加水量基数和期限,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不申请延期的恢复原定水量基数。
2、阶梯水量基数。阶梯设置分三级,第一阶梯水量基数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按居民家庭每户月用水量不超过10立方米(含10立方米)确定;第二阶梯水价量基数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按居民家庭每户月用水量不超过15立方米(含15立方米)确定;第三阶梯水量基数为超出第二阶梯水量的用水部分。
3、阶梯水价的级差。第一阶梯基本水价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执行原价格1.7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促进节约的原则制定;第三阶梯水价按照充分体现水资源稀缺状况、有效抑制浪费的原则制定。一、二、三阶梯水价级差为1:1.5:3,一、二、三阶梯水价纯水价格为:1.7元/立方米、2.55元/立方米、5.1元/立方米。未实现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执行基本纯水价1.7元/立方米。
4、计量周期和缴费方式。以一年为一个阶梯水价计量周期,居民家庭户年度用水量在第一级水量内的执行基本水价,超过第一级的水量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第二级的水量执行第三阶梯水价。
5、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水价确定。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水价,纯水价在第一阶梯基础水价的基础上加价10%,即1.87元/立方米。
6、阶梯差价收入的使用。供水企业因第二、第三阶梯水价超过第一阶梯水价获得的差价收入,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由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二、保障低收入家庭
对低收入居民家庭实行优惠政策,每户每月用水量在5立方米以内的,每立方米优惠0.3元,超出部分按照普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三、执行时间
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