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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29 11:32:55归档人:admin

宁价字(2015)第8

宁晋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5]78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二、调整后电价如下:

1、一般工商业及其他:

不满1千伏0.7471/千瓦·时

1-10千伏0.7321/千瓦·时

35千伏及以上0.7221/千瓦·时

2、大工业用电:

1-10千伏0.6011/千瓦·时

35-110千伏0.5861/千瓦·时

110千伏0.5711/千瓦·时

220千伏及以上0.5661/千瓦·时

(以上均为平段价格,峰谷、中小化肥生产用电等具体价格详见附件)

三、以上电价自2015420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管[2015]78号文件

2015年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