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29 11:32:55归档人:admin
宁价字(2015)第8号
宁晋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5]78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二、调整后电价如下:
1、一般工商业及其他:
不满1千伏0.7471元/千瓦·时
1-10千伏0.7321元/千瓦·时
35千伏及以上0.7221元/千瓦·时
2、大工业用电:
1-10千伏0.6011元/千瓦·时
35-110千伏0.5861元/千瓦·时
110千伏0.5711元/千瓦·时
220千伏及以上0.5661元/千瓦·时
(以上均为平段价格,峰谷、中小化肥生产用电等具体价格详见附件)
三、以上电价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