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关于刘红林与河北宁新岩田化工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关系一案的公告
河北宁新岩田化工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了宁劳仲案字【2025】第69号刘红林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案,现该案已办结。本委多次致电,均无法联系到您。根据仲裁程序,本委于2025年8月12日将仲裁裁决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您处(邮政邮寄单号为:1001512159799)。因“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电话无人接听”,该裁决书被退回。现依法向您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1、申请人刘红林与被申请人河北宁新岩田化工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河北宁新岩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刘红林工资210600元、经济补偿金70200元,共计280800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宁晋县晶龙街281-1号101室宁晋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书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晋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宁晋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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