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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王海江与宁晋县鸿瑞金属线材有限公司一案的公告
  • 关于王海江与宁晋县鸿瑞金属线材有限公司一案的公告

     

    宁晋县鸿瑞金属线材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了宁劳人仲案【2023】第172号王海江与你因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案。该案现已办结。现因多次致电你,始终无人领取。按照仲裁程序,本委于202449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你处,邮政邮寄单号为:1001512156699。又因无法找到收件人,邮寄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确认申请人王海江与被申请人宁晋县鸿瑞金属线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至2023年10月22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宁晋县晶龙街281-1号101室宁晋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书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晋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宁晋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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