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宁人社劳监处告字〔2024〕第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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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因 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范川劳动报酬陆仟陆佰元(¥:660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拟给予 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范川劳动报酬人民币陆仟陆佰元(¥:6600元)并加付赔偿金叁仟叁佰(¥:3300元),合计人民币玖仟玖佰元整(¥:9900元) 的行政处理。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给予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我机关于2024年7月31日已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宁人社劳监改通字[2024]第131号),责令你单位收到文书3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劳动者范川劳动报酬陆仟陆佰元(¥:66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截止2024年9月3日你单位仍未完成支付。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拟给予以上行政处理。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 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 向我机关提出并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视作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 李培哲 李 昊 联系电话: 0319--5809081
地 址: 宁晋县晶龙街2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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