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6-09-16
政字〔2026〕12号
宁晋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晋县城规划区个人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宁晋县城规划区个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6年8月29日县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晋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晋县城规划区个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宁晋县城规划区建设秩序,完善城区功能,提高城区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城规划区为宁晋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县政府所在地规划建设范围及经济开发区范围(规划西环路-北环路-东阳路-九河大街围合区域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建设是指村(居)民个人在原国有土地或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设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 个人建设应当符合《宁晋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并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不得妨碍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村民建房原则上应当符合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要求。
第五条 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在建筑风格上要与《宁晋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宁晋县中心城区总体城市设计》《宁晋县城市建筑风貌专项规划》确定的特色街道相一致,以确保城区特色发展。
第六条 自建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县城规划区自建房管理,落实自建房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要求,对自建房申请、审批、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管,防止发生违法违规占地行为。
第二章 个人建房管理
第七条 已纳入城区改造计划和列入规划道路范围内的土地,只可以进行原状维修,但在改造实施方案未批准前,经鉴定属于危房、符合“一户一宅”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审核同意后,由属地乡镇(街道办)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议同意后可原地块、原面积、原高度翻建。
第八条 未纳入城区改造计划范围内的土地,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个人建房,依据管理边界向县城镇社区服务中心或属地乡镇(街道办)提出申请,经县城镇社区服务中心或属地乡镇(街道办)审核后,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含)的需要提交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建筑风貌并备案;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需要提交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议建筑风貌并备案。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的个人建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初审,属地乡镇(街道)报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和建筑风貌进行审查同意后,方可予以审批,其中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含)的需要提交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建筑风貌并备案;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需要提交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议建筑风貌并备案。在原有土地上翻建或新建个人住房,严禁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第九条 个人建房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包括总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每层平面图及效果图),或者使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图集。
第十条 个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的挑廊、阳台、楼梯、台阶、坡道以及其他房屋凸出部分不得超出本户地界。
(二)建筑物室外标高不得擅自抬高,临街建筑室内外高差,住宅不超过0.45米,非住宅不超过0.6米(低洼积水街道建房不超过0.6米);相邻建筑±0高差不得超过2厘米,挑檐标高及出墙宽度要保持一致。
(三)自建房的规划设计方案,控制在三层(含)以下,总建筑物高度控制在12米以下,其中主体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7米,女儿墙控制在1米以下,并与周边现状建筑风格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沿临城区主次干道自建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和平大街以北地区居住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绿线)不宜小于7米;和平大街以南地区居住建筑退让40米以下宽度道路红线不宜小于5米,退让40米及以上宽度道路红线不宜小于20米;建成区改建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但最小不得小于10米;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建筑退让绿化带边界距离低、多层建筑不宜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宜小于8米。
商业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附表规定,其中安置商业等沿街商业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5米。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绿线)距离控制一览表
和平大街以北 | 和平大街以南 | |||||
无绿化带道路 | 有绿化带道路 | |||||
道路红线宽度40米及以上 | 道路红线宽度40米以下 | |||||
新建 | 改建 | |||||
居住 | 低、多层住宅 | 7米 | 20米 | 10米 | 5米 | 5米 |
高层住宅 | 8米 | |||||
公建或商业 |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 | 10米 | ||||
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 | 15米 | |||||
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 20米 | |||||
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 25米 | |||||
注:安置商业等沿街商业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5米。
第十二条 个人建房工程质量监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个人建房,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属地乡镇(街道办)做好技术服务指导,落实属地乡镇(街道办)管理责任,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以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等自建房为重点,属地乡镇(街道办)要建立台账,每年组织隐患排查。
第三章 监督监管
第十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和已建成规划道路两侧建设行为,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监督管理,对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其中涉及集体土地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办)抓好整改。
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不含已建成规划道路两侧)建设行为,由属地乡镇(街道办)负责监督管理,履行巡查、发现、制止、报告、整改责任,对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对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办)对辖区涉及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宁西筹备办对辖区涉及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已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纳入社区管理的住宅小区内建设行为,分别由宁北街道办、宁西筹备办和县城镇社区服务中心依据属地、部门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履行日常巡查、发现、制止、报告、整改责任。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县直有关职能单位进行报告,其中涉及未取得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涉及侵占规划范围内公共绿地的违法行为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违法行为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已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未纳入社区管理的住宅小区内建设行为由属地乡镇(街道办)负责监督管理。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小区内建设行为,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监督管理。住宅小区内物业企业不履行物业管理条例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作出处罚。
第十四条 县城规划区内已经批准建设的,属于国有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批后监管工作,牵头组织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出具联合验收意见;属于集体土地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办)负责批后监管工作,牵头组织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出具联合验收意见;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五条 县城规划区内个人建设建筑应在完成上述联合验收后,再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个人建设涉及办理施工及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政策执行。本办法仅作为指导和规范我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设用地和规划方面行为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印发前建设的总建筑物高度超出12米或超过三层的存量自建房,属于国有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登记造册,分类处置、加强管控。属于集体土地的,由所在属地乡镇(街道办)负责登记造册,分类处置、加强管控。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两年。期间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并及时调整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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