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城管局 时间:2021-03-25
宁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宁晋县城市规划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在城区建(构)筑物、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4.是否存在到期户外广告设施、宣传栏等未按时拆除的行为;
5.是否存在户外广告破损未及时修复的行为;
6.是否执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进行检验合格;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职能股室监督管理:审批件办结后审批大厅城管局服务窗口将已审批信息发给执法大队,由执法大队对所辖区域内户外广
告设施及临时性广告进行日常巡查;
2.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整治活动。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局法规监察股将专项检查及抽查情况通报给执法大队;
2.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执法大队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对存在问题广告设施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被检查户外广告设施存在违法情形的,对当事人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对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监督其实施整改直至符合设置规范;
3.户外广告设置者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应要求业主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
4.发现超过批准期限的户外广告应要求及时拆除或补办续
批手续;
5.对违反户外广告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依法予以处罚、拆除等。
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宁晋县城市规划区内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相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取得处置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
2、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3、是否存在运输车辆无准运证,伪造、改造、出借准运证或不符合准运证规定内容运输的行为;
4、是否存在车辆未启动密闭装置或密闭不严运输的行为;
5、建筑垃圾消纳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设施,有关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职能股室监督管理:由执法大队对所辖区域内在建、新建工程建筑垃圾外运以及建筑垃圾运输消纳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2.开展执法检查:围绕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建筑
垃圾抛撒遗漏等突出问题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在城区范围内每年
开展专项检查不少于1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实施专项检查及抽查。日常巡查中,重点检查在建、新建工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办理情况、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经营性运输登记手续办理情况及运输车辆密闭化情况;
2.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情况,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建筑垃圾管理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做好相关记录;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应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有报必查、每查必果。发现被检查建设工地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立案查处;
2.对监督检查发现运输车辆有违法行为的,监督其实施整改,对涉案车辆依法予以扣押,立案查处。
三、拆除、迁移城市环卫设施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1.桑宁环卫及局清运处其工作人员的行业管理行政行为;
2.因建设工程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环卫设施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具有建设项目计划立项批准文件或房屋拆迁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明确环卫设施复建或配套建设情况的控规、红线等详细规划资料;
3.具有合理的拆迁方案及过渡期间采取的措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需要关闭、闲置或拆除的项目开展检查。检查采取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
2.专项检查:针对设置的临时点位及应急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查整改或应按相关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检查临时关闭环卫设施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督促按时恢复正常使用。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属地责任部门进行现场踏勘;
3.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踏勘情况,提出决定意见。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2.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书面文件和资料。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进行上报。
4.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各单位、企业等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按照规定给予一定处理。
四、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宁晋县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是否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行为;
3.是否存在到期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未按时撤除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职能股室监督管理:审批件办结后将已审批信息发给执法大队,由执法大队对所辖区域内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进行日常巡查。
2.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专项整治活动。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局法规监察股将专项检查及抽查情况通报给执法大队;
2.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执法大队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张贴行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被检查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存在违法情形的,对当事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对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行为,监督其实施整改直至符合设置规范;
3.发现超过批准期限的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应要求及时拆除或补办续批手续;
4.对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依法予以处罚。
五、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贴、乱写、乱画,积存垃圾和不按指定点倾倒垃圾(包括房屋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的行为;
2.违反规定和标准对临街建(构)筑物临街门窗安装空调、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行为;
3.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超出门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摆摊设点、堆放物料以及其他影响市容卫生的行为;
4.运输散体流体物料不遮盖、撒漏污染道路。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执法巡查;
2.开展专项检查。围绕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占路
经营、露天烧烤等突出问题,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方案;
3.受理投诉举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或联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4.对县领导批办件、政府相关部门移送件、政府信箱转办件等进行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3.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4.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
5.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6.当事人若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作出处罚的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2.进行监督检查时,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
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是否存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并做好记录;
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责令其改正;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程序
进行立案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监督检查内容中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2.实施行政处罚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晋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晋县人民法院起诉。如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期满后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园林绿化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城市规划区域内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擅自在绿地内搭棚建房、停放车辆、挖沙、取土和晾晒物品,刻划树木,穿行篱笆,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子、果实,践踏草皮,破坏绿化设施及其他影响城市绿化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执法巡查;
2.开展专项检查。围绕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毁绿突出问题,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专项检查;
3.受理投诉举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或依法进行查处;
4.对县领导批办件、政府相关部门移送件、政府信箱转办件等进行查处。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按照工作部署或投诉举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进行监督检查时,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是否存在园林绿化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并做好记录;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园林绿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责令其改正;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程序进行立案查处。
(五)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1.对上述监督检查内容中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2.实施行政处罚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晋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晋县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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