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政局 时间: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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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2023年、2024年年度检查,涉嫌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行政违法行为。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河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2违法情形“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行政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于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政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宁晋县宁高路12号
联系人:刘洪波 联系电话:5809222
宁晋县民政局
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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