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北办事处 时间:2023-10-26
|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事由 | 违法事实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处罚类型 |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处罚结果 |
| 宁北罚决(2023)04号 | 翟** | 翟** | 无 | 王村村民翟**在自己承包田里干农活时点燃杂草,引发火情 | 2023年10月10日宁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王村村民翟**在自己承包田里干农活时点燃杂草,引发火情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1、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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