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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北街道办事处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宁北办事处 时间:2024-04-22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由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类型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处罚结果
宁北土罚决〔2024〕03号王某强王某强王某强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库房基柱和利用围挡圈占土地案经查,王某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占用宁北街道石柱村村北土地5190.02平方米(折7.79亩)建设库房基柱和利用围挡圈占土地,其中包括耕地911平方米,其他草地4279.02平方米,经查该地块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已构成了违法占地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占用耕地911平方米,处以每平米20元的罚款,计款壹万捌仟贰佰贰拾元整(18220元),占用其他草地4279.02平方米,处以每平米10元的罚款,计款肆万贰仟柒佰玖拾元贰角(42790.2元)合计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零壹拾元贰角(6101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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