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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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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划许可批准内容建设凤凰颐和**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基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一般裁量幅度,对建设单位违法建设行为处罚款681937.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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