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烟草公司 时间:2026-01-04
| 宁晋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 ||||||
| 日期:2025年12月30日 | ||||||
| 当事人 | 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 案件性质 | 处罚依据 | 处理结果 | 处理决定日期 | 公开期限 |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宁烟处理[2025]第46号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的规定。 | 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处理措施。 | 2025年12月23日 | 6个月 |
| 王** | 宁烟处[2025]第48号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规定 | 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的空管烟20万支、烟丝123.6公斤,共计2个品种空管烟20万支、烟丝123.6公斤公开销毁的行政处罚。 | 2025年12月30日 | 6个月 |
| 张** | 宁烟处[2025]第49号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规定 | 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的烟丝157公斤、空管烟6万支、无牌号(200支)卷烟146条,共计3个品种烟丝157公斤、空管烟6万支、无牌号(200支)卷烟146条公开销毁的行政处罚。 | 2025年12月26日 | 6个月 |
| 武** | 宁烟处[2025]第50号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规定 | 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的伪劣卷烟贰佰(200)条公开销毁的行政处罚。 | 2025年12月22日 | 6个月 |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宁烟处理[2025]第51号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的规定。 | 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处理措施。 | 2025年12月30日 | 6个月 |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宁烟处理[2025]第52号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的规定。 | 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处理措施。 | 2025年12月30日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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