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卫生健康局 时间:2026-01-05
| 宁晋县卫生健康局2025年行政处罚统计表 |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处罚案由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 | 处罚结果 | 结案日期 |
| 1 | 宁晋齐美口腔诊所 | 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案 |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张士梅未按照有关规定正确配戴个人剂量计。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 警告 | 20250701 |
| 2 | 宁晋县康馨宾馆 |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案 | 自2023年12月21日至今(一年以上)未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警告 | 20250707 |
| 3 | 宁晋县梧桐府小区卫生站 |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案 | 对医疗废物的登记资料保存不足3年。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警告 | 20250708 |
| 4 | 宁晋县德安旅馆 |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案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赵进敏、石明辉等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 | 20250710 |
| 5 | 宁晋大嘉医疗美容诊所 | 违反处方管理办法案 | 2025年6月15日患者焦梓乐的处方未填写临床诊断。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 警告 | 20250722 |
| 6 | 宁晋县美达理发店 |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案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自2024年7月30日至今(一年以上)未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 警告 | 20250809 |
| 7 | 宁晋县一揽芳华美容店 |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案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未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未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 警告 | 20250813 |
| 8 | 宁晋县万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案 | 自2023年7月8日至今(一年以上)未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警告 | 20250725 |
| 9 | 宁晋县纪昌庄镇清善头村卫生室 |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案 | 该卫生室正在使用的酒精棉球没标志开启使用时间和有效期。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警告 | 20250826 |
| 10 | 宁晋县大陆村镇周家庄村卫生室 |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案 | 2025年8月1日至8月30日医疗废物登记记录是隔天登记一次。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警告 | 20250901 |
| 11 | 宁晋道医堂中医诊所 | 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案 | 医疗卫生机构的煎药室不符合国家《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第四条。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20250904 |
| 12 | 宁晋司马秋贞口腔诊所 |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案 | 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放置在纸箱内。使用过的一次性探头放置在纸箱内,未对2025年8月和9月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20251010 |
| 13 | 宁晋县张凯日化店 |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案 | 自2022年7月21日至今(一年以上)未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警告 | 20251015 |
| 14 | 宁晋县东汪镇洨口小学 | 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案 | 学校照明灯具数量为9,距桌面的悬挂高度高于1.9米。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 警告 | 20251015 |
| 15 | 张少龙 | 非医师行医案 | 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药品器械,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20250718 |
| 16 | 宁晋县广升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吉祥路药店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 雇佣中医医师贾春生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时间从2025年3月3日至2025年6月9日。确认开具中药处方单据34份并收取2939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2025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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