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烟草公司 时间:2026-01-27
| 宁晋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公示 | ||||||
| 日期:2026年1月26日 | ||||||
| 当事人 | 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 案件性质 | 处罚依据 | 处理结果 | 处理决定日期 | 公开期限 |
| 无货主 | 宁烟处理[2025]第59号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处理措施。 | 2026年1月23日 | 6个月 |
| 武** | 宁烟处[2026]第1号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违法进货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拾万零叁佰元整(100300元)9%的罚款,计玖仟零贰拾柒元整(9027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6年1月21日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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