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烟草公司 时间:2026-02-28
| 宁晋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公示 | ||||||
| 日期:2026年2月27日 | ||||||
| 当事人 | 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 案件性质 | 处罚依据 | 处理结果 | 处理决定日期 | 公开期限 |
| 张** | 宁烟处理[2025]第61号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的非法生产的空管烟32万支依法公开销毁的行政处罚。 | 2026年2月15日 | 3个月 |
| 无货主 | 宁烟处理[2025]第64号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处理措施。 | 2026年2月24日 | 3个月 |
| 无货主 | 宁烟处理[2025]第65号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处理措施。 | 2026年2月24日 | 3个月 |
| 宁晋县**商贸有限公司 | 宁烟处[2026]第4号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违法进货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陆万柒仟贰佰叁拾元整(67230.00元)9%的罚款,计陆仟零伍拾元柒角整(6050.7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6年2月27日 | 3个月 |
| 郑** | 宁烟处[2026]第7号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违法进货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万零柒佰伍拾元整(10750元)9%的罚款,计玖佰陆拾柒元伍角整(967.5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6年2月27日 | 3个月 |
| 温** | 宁烟处[2026]第10号 | 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90天的行政处罚。 | 2026年2月27日 | 1年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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