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北办事处 时间:2026-04-14
|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事由 | 违法事实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处罚类型 | 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处罚结果 |
| 宁北罚决〔2026〕01号 | 王某某 | 无 | 无 | 王某某点燃落叶、枯枝引发火情案 | 2026年3月20日,王某某在位于宁北街道石柱村村西地内引燃落叶、枯草引发火情,产生有害烟尘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和《宁晋县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条的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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