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烟草公司 时间:2026-04-20
| 宁晋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公示 | ||||||
| 日期:2026年4月17日 | ||||||
| 当事人 | 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 案件性质 | 处罚依据 | 处理结果 | 处罚(处理)决定日期 | 公开期限 |
| 宁晋县**商贸有限公司 | 宁烟处理[2026]第14号 | 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90天的行政处罚。 | 2026年4月10日 | 6个月 |
| 无货主 | 宁烟处理[2026]第5号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处理措施。 | 2026年4月17日 | 3个月 |
| 罗** | 宁烟处理[2026]第20号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违法进货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贰万零叁佰贰拾伍元整(20325.00元)9%的罚款,计壹仟捌佰贰拾玖元贰角伍分(1829.25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6年4月17日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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