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烟草公司 时间:2026-07-30
| 宁晋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公示 | ||||||
| 日期:2026年7月27日 | ||||||
| 当事人 | 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 案件性质 | 处罚依据 | 处理结果 | 处罚(处理)决定日期 | 公开期限 |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宁烟处理[2026]第29号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处理措施。 | 2026年7月21日 | 6个月 |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宁烟处理[2026]第30号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处理措施。 | 2026年7月22日 | 6个月 |
| 李*喜 | 宁烟处理[2026]第27号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非法生产的空管烟叁点叁肆(3.34)万支、烟丝壹拾伍点玖(15.9)公斤、伪劣卷烟玖拾捌(98)条依法公开销毁的行政处罚。 | 2026年7月27日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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