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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公示

来源:烟草公司 时间:2026-08-03

宁晋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公示
日期:2026年8月3日
当事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处理结果处罚(处理)决定日期公开期限
王*奎宁烟处理[2026]第28号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的非法生产的空管烟15.6万支、无牌号(200支)16条、烟丝48.69公斤依法公开销毁的行政处罚。2026年7月27日6个月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宁烟处理[2026]第31号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处理措施。2026年7月28日6个月
王*琼宁烟处理[2026]第40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违法进货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违法进货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柒仟肆佰伍拾元整(7450.00元)9%的罚款,计陆佰柒拾元伍角(670.5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2026年7月27日6个月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宁烟处理[2026]第34号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处理措施。2026年7月31日6个月
霍*哲宁烟处理[2026]第39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违法进货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违法进货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伍万贰仟叁佰捌拾元整(52380.00元)9%的罚款,计肆仟柒佰壹拾肆元贰角(4714.2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2026年7月31日6个月
邱*勇宁烟处理[2026]第32号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的非法生产的空管烟2万支、无牌号(200支)99条、烟丝26.1公斤依法公开销毁的行政处罚。2026年8月1日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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