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6-08-07
|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县分局2026年7月份行政处罚案件情况表 | ||||
| 填报日期:2026年8月3日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案由 | 处理依据 | 处理情况 |
| 1 | 巨龙鸿发线缆有限公司 | 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 罚款肆万元整 |
| 2 | 金昌龙电缆有限公司 | 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 罚款肆万元整 |
| 3 | 金三星电缆有限公司 | 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 罚款肆万元整 |
| 4 | 河北安东线缆有限公司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9项 | 不予处罚 |
| 5 | 宁晋县宁众塑业有限公司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9项 | 不予处罚 |
| 6 | 宁晋县德诚水利机械有限公司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9项 | 不予处罚 |
| 7 | 河北申迈线缆有限公司 | 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26项 | 不予处罚 |
| 8 | 宁晋县冯家台集中污水处理厂 |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案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25项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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