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住建局 时间:2026-08-17
| 序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单位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编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 1 | 靳*擅自利用小区共用部位进行经营的违法行为案 | 宁物罚立字 〔2026〕第9号 | 130528********1215 | 靳* | 2026年8月4日检查发现靳*在宁晋县水谢花都小区公用部位私自设立饮水机进行经营,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6/08/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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