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城管局 时间:2026-08-31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宁城罚决字〔2026〕第01号 | ||
相对人名称 | 张*峰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无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6年7月20日7时许,张*峰在宁晋县城区状元路南段,施工作业后未及时清理在人行道遗留的渣土、淤泥等杂物造成污染路面。执法人员8时许对张*峰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张*峰未在通知书要求时限内恢复人行道原貌,其行为违反了《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 ||
事由 | 未及时清除遗留的渣土、淤泥等杂物污染路面 |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
处罚结果 | 罚款360元 | 实施机关 | 宁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决定(通知)日期 | 2026年8月20日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6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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