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烟草公司 时间:2026-10-19
| 宁晋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公示 | ||||||
| 日期:2026年10月19日 | ||||||
| 当事人 | 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 案件性质 | 处罚依据 | 处理结果 | 处罚(处理)决定日期 | 公开期限 |
| 李*珍 | 2026年度宁烟第58号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违法进货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违法进货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陆万壹仟叁佰贰拾元(61320.00元)9%的罚款,计伍仟伍佰壹拾捌元捌角(5518.8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6年10月13日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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