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对象及程序
发布时间: 2020-06-18 发布机构:民政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县直部门)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文号: 索引号:mzj/1592471331102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对象:应具有本县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包括:
(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并在公安机关登记报案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散居孤儿认定程序。
申请。有申请意愿的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儿童主任代为申请。提供材料包括:
⑴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⑵孤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⑶孤儿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⑷孤儿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申请人应对以上提供资料承诺真实有效。
查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查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信息比对方式查验,并取消所需证明材料。
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根据情况通过抽验或集中核验的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程序
参照散居孤儿认定程序执行,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