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变更、延续、注销办事指南(小餐饮类)

发布时间: 2021-10-13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县直部门)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scjgj/1634115431419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变更、延续、注销办事指南(小餐饮类)

一、办理事项名称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小餐饮类)变更、延续、注销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三、申请条件:

变更类:

小餐饮登记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证。

延续类:

原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注销类:

小餐饮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登记证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资料要求:

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餐饮登记证》变更申请书;

(二)原《小餐饮登记证》;

(三)与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延续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餐饮登记证》延续申请书;

(二)原《小餐饮登记证》;

(三)原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申报资料格式及要求

1、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使用蓝色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2、申报资料完整、清晰,使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后提交。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六、审查与决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联系方式

宁晋县行政服务中心食品、药品业务窗口:0319-5689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