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宁复驳字〔2022〕12号)

发布时间: 2022-05-10      发布机构:司法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sfj/1652172461637

宁晋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宁复字〔202212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19XX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13052819XXXXXX089X,现住宁晋县凤凰XXXXXX号。

被申请人:宁晋县凤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晋县凤凰路242号。法定代表人:郝永良镇长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31日作出的《宁晋县凤凰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通知书》(编号:007)

申请人称:2022年3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宁晋县凤凰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通知书》(编号:007)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明显不当,不具有合法性,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理由:1、宁晋县城乡总体规划中已明确标注案涉地块为二类居住用地。该通知所表述的占用耕地依据不明,面积、四至边界不清。2、《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执法单位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而不是镇级政府。若已进行职权下放,该通知应当写明镇级属地政府执法依据。3、该通知下发前未与申请人进行任何沟通、调查,询问等,该通知也未写明申请人应享有哪些权利及救济渠道,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等。

综上,申请人认为该通知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该通知书。

被申请人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我机关从未收到过申请人关于宅基地用地审批的申请,且申请人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建设行为,已构成违法占地;通知中表述的耕地为申请人建设住宅后,又圈占的后院。群众举报为凤凰XX村王某甲、王某乙的耕地。经现场勘查及国土调查云 APP 分析,该地块为一般农田。东至王某丙的耕地、西至王某甲的耕地、南至XX村、北至王某甲、王某乙的耕地,东西16.7米,南北7.1米,面积118.57平方米(折约0.178亩)。我镇做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编号:007)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2、对于申请人所称的《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执法单位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而不是镇级政府。若已进行职权下放,该通知应当写明镇级属地政府执法依据。根据《宁晋县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资源领域执法权限的通告》,自然资源及规划领域的权限已下放至乡镇、街道办,因该通告为秘密级文件,故不得向申请人及社会公开公示。否则,属于泄密行为。

3、对于申请人所称的该通知下发前未与申请人进行任何沟通、调查、询问等,该通知也未写明申请人应享有那些权利及救济渠道,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我机关现场勘查,确定申请人违法行为轻微,对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督促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可不予以立案查处。此通知非行政处罚文书,为督促其自行整改通知,属于程序性告知行为。

综上所述,本机关下达《宁晋县凤凰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通知》(编号007),属于行政督促行为,而非行政处罚决定。且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执法主体适格。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又称:1、案涉地块曾涉及信访事项,在2021年9月23日的凤凰镇政府回复信访人时就已经表述清属宅基地、归XX村二组村民所有,并经二组村民全体签字同意转让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答辩书中表明“通知书表述的耕地为申请人建设住宅后,又圈占的后院”,与事实不符,该地块属宅基地,而非耕地,也不是建设住宅后又圈占后院,而是住宅建在该宅基地的南侧,此情况XX村村民和凤凰镇前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可以作证。该宅基地原为垃圾坑,有照片为证,并不是答辩书表述的耕地。该宅基地四至为:东至韩某某、南至李某某、西至过道、北至XX村地。现状存在,也可随时复查,XX村村委会及村民可以作证。

2、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出具执法依据,就是要求其出具下达限期拆除的具体法律条文,而不是让被申请人出具涉密文件。

3、申请人认为,即使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也不能剥夺当事人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28日,宁晋县凤凰镇XX村村民王某甲等人向宁晋县凤凰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举报宁晋县凤凰镇XX村李某某占用XX村耕地建房。凤凰镇综合执法队经现场勘查及国土调查云APP分析后,于2022年3月3日对申请人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编号007),责令申请人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不自行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宁晋县凤凰镇综合执法队对举报人所作的询问笔录2.李某某进行建设的现场照片3.案涉地块土地利用现状查询结果。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宁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办字[2020]48号文件,本案所涉行政处罚事项已直接下放至被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处罚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编号:007)属于程序性告知行为,并非行政处罚决定,不是对违法行为的最终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