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7-21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zfb/159531750438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宁晋县政府常务工作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日     


宁晋县关于促进3岁以下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更好满足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9〕2号和邢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邢政办发20203号)精神,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十九大精神和决策部署,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家庭政策配套衔接。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续完善、不断提升”的工作原则,落实完善政策标准体系,积极调动社会力量,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开展多种形式照护服务,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逐步构筑“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服务供给体系,为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可靠、价格适中、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并完善相关政策,发挥政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引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 

(二)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人的社会化进程始于家庭,家庭对婴幼儿成长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坚持以家庭养育为主,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政府及社会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照护服务,减少家庭对婴幼儿养育负担。

(三)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协调发展。

三、工作目标

(一)扩大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

根据国家试点要求,制定托育服务规划建设体系,建设数家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和一批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具备托育服务功能,承担托育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服务等服务。对公办及其他社会投资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从税费减免、水电气价格优惠、人才培养补助等方面给予一视同仁的政策支持,为家庭提供价格合理、质量有保证、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发改局、卫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鼓励托幼一体化建设。

加大托幼资源的统筹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向托班

延伸,增加托班规模,招收3岁以下的婴幼儿,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实行托幼一体化综合服务和管理。按照“1+X+Y”模式(即中心园+片区社区园+中心村小区园等),五年实施幼儿园新建项目10个,并早日投入使用。每家设置托班1个以上,全面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教育局、发改局、财政局、卫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强与社区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通过新建、改扩建,支持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包括亲子活动点或育婴照料中心等,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照护服务。发改局、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妇联、各乡镇村)

(四)加强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指导。

1.严格落实休假政策,维护群众工作权益。贯彻执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终止妊娠节育假、护理假政策。用人单位应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职工保留工作岗位或设置育婴室、哺乳室等积极措施,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的合理需求。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支持婴幼儿父母就业,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妇联、总工会

2.完善基本公卫服务,充分提供照护便利。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完善妇幼健康保障体系,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实施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防治措施。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贯彻落实原邢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201817),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旅游景点、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普遍建立母婴室,为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县卫健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总工会、妇联、团委)

3、灵活开展保育服务,提升家庭保育能力。利用互联网及各相关部门信息化平台等手段,广泛开展包括婴幼儿发展和教育理念、婴幼儿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喂养护理及常见病防治、不法侵害、意外伤害预防等知识的宣教普及工作。依托各类妇幼保健、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儿保教师、社区医生等人员,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入户指导等多种方式,开展对婴幼儿抚养人科学育儿知识传播和宣传教育,提升家庭科学养育能力水平。(县卫健局、教育局、妇联、总工会、团委)

4开展志愿公益服务,动员社会各界参与。通过聘请和组织育婴师、老干部、老党员及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有经验的退休人员,充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委托符合条件的托幼机构承接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立足村居社区平台,开展辖区内婴幼儿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有需求且确有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县教育局、民政局、团委、计生协)

(五)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

1.实施统筹规划,做好分类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在新建居住区时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支持村居新建或利用闲置公共服务资源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部位改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

2.开展登记备案,严格监督管理。举办各类托育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设置标准、管理规范。非营利性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审批或者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营利性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审批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等制度。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实施对机构服务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建立县、乡联动的日常安全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等综合监管机制,定期考核评估。县委编办、民政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卫健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

3.加强卫生保健,夯实安全责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承担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主体责任。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消防设施和安保人员,建立日常检查制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严厉打击涉及婴幼儿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力保护婴幼儿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卫健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

四、主要任务

(一)大力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点创建活动。

结合不同类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大力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点创建活动。1.开展品牌连锁服务机构建设试点。引进先进理念和模式,打造1家建设标准化、管理一体化、运营规范化、服务优质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开展社区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机构建设试点。结合实际,建成1个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模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3.开展幼儿园设立托班试点。选择1所普惠幼儿园实行开设托班试点,招收2-3岁的幼儿。4.开展单位福利性服务机构建设试点。选择1家医院或1所学校或1个青年职工集中的企业在单位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试点基础上,完善政策,全面铺开,增加照护服务供给,降低家庭照护成本,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不断提升。

(二)逐步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按照“一年试点先行,三年全面铺开,五年巩固提升”总体安排,分阶段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2020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体系初步形成。建立不同层次、不同组织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全县新增具备示范效应的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四家以上,新增婴幼儿托位60个以上。公立幼儿园托幼一体化设置率达到30%,养育人照护知识普及率和知晓率均达到90%以上。到2022年,全县建立起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家庭科学照护婴幼儿政策机制、社区照护基础设施基本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政策标准、服务供给体系逐步完善。2025年,再新增托育服务机构10家以上,新增婴幼儿托位300个以上。公立幼儿园托幼一体化设置率50%以上,社区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覆盖率60%以上,2—3岁阶段婴幼儿托育率35%以上,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95%以上。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成立宁晋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附件2),加强部门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形成“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格局,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行政审批、民政、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管、税务、总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和组织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强化队伍建设。县职教中心、卫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加快课程建设,培养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同时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技校开展婴幼儿保育专业培训,加强对保教师、育婴师、营养师、家政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发改局、卫健局)

(四)强化政策支持。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按规定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托育服务的,对符合政策规定予以减免的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收费,进行减免。税务局、财政局、发改局)

(五)强化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强化信息保障。充分利用网络新技术,科学运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在机构登记备案、执业综合监管、信息统计监测、人员队伍建设、服务全过程监督等方面实现信息化管理。卫健局、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委编办、民政局、行政审批局) 

(七)强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资格准入、安全监管、规范发展的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督评估机制,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对工作实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约谈;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相关人员责任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宣传力度,强化科学照护理念的宣传引导,扩大科学照护知识的覆盖面,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论监督力度,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地。建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智慧化、数字化、网格化管理和服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