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宁晋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7-21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zfb/1595317700276

为更好满足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近日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宁办字〔2020〕2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各部门高度重视,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一、出台背景

2020年4月邢台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邢政办发〔2020〕3号),从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实施步骤、组织推动等方面做出部署,文件要求,按照“一年试点先行,三年全面铺开,五年巩固提升”总体安排,分阶段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2020年底前,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体系初步形成。宁晋县政府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根据县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卫生健康组建专班,起草了《实施方案》。

二、内容框架

  《实施方案》共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总体思路,阐明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续完善、不断提升”的工作原则,逐步构筑“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第二部分是基本原则,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第三部分是工作目标,要求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指导,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立,促进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和机构管理,建立完善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第四部分是主要任务,通过大力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点创建活动,逐步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第五部分是保障措施,通过强化组织领导部门协同队伍建设政策支持用地保障信息保障监督管理七方面,形成“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格局,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第六部分是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附件),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强调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三、工作目标

(一)扩大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根据国家试点要求,制定托育服务规划建设体系,建设数家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和一批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

(二)鼓励托幼一体化建设。加大托幼资源的统筹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向托班延伸,增加托班规模,招收3岁以下的婴幼儿,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实行托幼一体化综合服务和管理。

(三)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强与社区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通过新建、改扩建,支持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包括亲子活动点或育婴照料中心等,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照护服务。

(四)加强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指导。严格落实休假政策,维护群众工作权益。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支持婴幼儿父母就业,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完善妇幼健康保障体系,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实施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防治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灵活开展保育服务,提升家庭保育能力。利用互联网及各相关部门信息化平台等手段,广泛开展包括婴幼儿发展和教育理念、婴幼儿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喂养护理及常见病防治、不法侵害、意外伤害预防等知识的宣教普及工作。依托各类妇幼保健、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儿保教师、社区医生等人员,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入户指导等多种方式,开展对婴幼儿抚养人科学育儿知识传播和宣传教育,提升家庭科学养育能力水平。开展志愿公益服务,动员社会各界参与。通过聘请和组织育婴师、老干部、老党员及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有经验的退休人员,充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

(五)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

1.实施统筹规划,做好分类建设。支持村居新建或利用闲置公共服务资源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部位改造;

2.开展登记备案,严格监督管理。举办各类托育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设置标准、管理规范。非营利性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审批或者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营利性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审批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等制度。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实施对机构服务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建立县、乡联动的日常安全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等综合监管机制,定期考核评估。

3.加强卫生保健,夯实安全责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承担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主体责任。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消防设施和安保人员,建立日常检查制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严厉打击涉及婴幼儿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力保护婴幼儿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

四、主要任务

结合不同类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大力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点创建活动。如:开展品牌连锁服务机构建设试点。引进先进理念和模式开展幼儿园设立托班试点开展单位福利性服务机构建设试点,等等。在试点基础上,完善政策,全面铺开,增加照护服务供给,降低家庭照护成本,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不断提升。

逐步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按照“一年试点先行,三年全面铺开,五年巩固提升”总体安排,分阶段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建立不同层次、不同组织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成立宁晋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形成“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格局,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行政审批、民政、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管、税务、总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和组织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强化队伍建设。县职教中心、卫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加快课程建设,培养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同时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技校开展婴幼儿保育专业培训,加强对保教师、育婴师、营养师、家政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估。

(四)强化政策支持。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按规定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托育服务的,对符合政策规定予以减免的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收费,进行减免。

(五)强化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六)强化信息保障。充分利用网络新技术,科学运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在机构登记备案、执业综合监管、信息统计监测、人员队伍建设、服务全过程监督等方面实现信息化管理。 

(七)强化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资格准入、安全监管、规范发展的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对工作实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约谈;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宣传力度,强化科学照护理念的宣传引导,扩大科学照护知识的覆盖面,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地。建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智慧化、数字化、网格化管理和服务。

、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行政审批部门依职权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

民政部门依职权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及依法查处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编制部门依职权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鼓励各乡镇区结合实际,发挥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力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指导相关部门落实消防监管责任,依法对纳入监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对单位内举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点进行监督和指导。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妇女儿童维权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