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城乡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1-04-12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zfb/1618193617677

为进一步统筹我县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理顺城乡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体制机制,根据《邢台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理顺城乡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城乡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现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39号令)《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国家和省、市相关法规、文件为依据,理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体制、机制,理清工作职责,进一步提升我县城乡建筑垃圾一体化统筹管理水平,全力营造我县城乡建筑垃圾处置市场的良好秩序。

二、管理范围和职责

按照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城市建设的现状,进一步明确我县城乡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范围和职责:

(一)管理范围

县主城区(东至308国道、南至九河大街、西至西华路、北至青银高速口围合区域内)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主城区外各乡镇(街道办)行政区划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由乡镇(街道办)负责实施。

(二)管理职责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各乡镇(街道办)负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管理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理提供管理服务,包括为产生建筑垃圾的项目单位(部门)办理建筑垃圾量核准、处置费收缴、规范清运、规范消纳等相关工作。

三、工作内容和标准

依据省、市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各乡镇(街道办)开展好相应工作。

(一)强化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承运企业(单位)的管理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运输车辆和运输企业(单位)必须按相应要求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资格和营运手续。

1.县主城区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放的《建筑垃圾运输证》,使用车辆为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主城区外各乡镇(街道办)行政区划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备乡镇(街道办)发放的建筑垃圾运输证明,使用车辆排放标准为国五及以上或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所有车辆落实“四统一”(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密闭改装、统一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实行密闭、规范运输。(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2.运输企业具备交通部门办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城市管理部门发放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报备通知书》,同时具备固定的办公室场所、停车场所和健全的运营、安全、管理制度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二)强化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的管理

1.消纳场设置应严格执行省市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卫生、安全生产、扬尘防治等管控制度,配备照明冲洗、隔离护栏、安全提示牌等机械和设备,落实设置值班人员、硬化过渡路、摊铺碾压、防尘苫盖、稳定性评估等环保及消防安全措施。(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相应手续办理可参照《建筑垃圾调配使用须知》。(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

(三)强化建筑垃圾清运的源头和过程监管

1.强化源头管控。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都要安装定位系统,县主城区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纳入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管平台;主城区外各乡镇(街道办)行政区划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纳入乡镇(街道办)统一管理。

2.强化运输过程监管。严禁使用个人或不合格、不具备承运资格的运输车辆、企业(单位)承运建筑垃圾。严禁私拉乱倒,并对违反规定、私拉乱倒等行为,依据相应法规和文件严厉惩处。

(四)强化有碍市容环境的建筑垃圾规范清运工作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主城区内的有碍市容环境的无主建筑垃圾规范清运工作和私拉乱倒等违规行为的查处整改工作;各乡镇(街道办)负责本行政区划范围内(主城区外)有碍市容环境的建筑垃圾规范清运工作和私拉乱倒等违规行为的查处整改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街道办)、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监管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狠抓落实,对职责范围内业务工作进行科学、精细规划,制定完擅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规范高效推进筑垃圾运输处置监管工作。

(二)明确管理职责。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各乡镇(街道办)要将工作职责责任到人,既要各负其责,又要搞好衔接,做到事事有人管,堵死管理漏洞,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强化督导检查。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定期、不定期、不打招呼的方式,组织对全县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定期通报督查结果。各乡镇(街道办)、相关单位要完善本区域督查、整改等各项工作机制,确保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四)强化追责问责力度。县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相应责任单位的追责问责力度,对管理疏忽大意、履职不力、行动不积极、工作不到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存在违规处置建筑垃圾和私拉乱倒行为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邢台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

车辆管理办法》

2.《邢台市建筑垃圾消纳设施设置标准》

3.建筑垃圾调配使用申请须知

 

 

宁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日          

 

 

 

 

 

 

 

 

 

 

 

 

附件1

 

《邢台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处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135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

(一)企业申请报备条件

行政区域内实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申请报备制度,实行公司化、规模化、专业化运营管理。由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委托邢台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处登记报备,并发放《邢台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报备通知书》;由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主管部门发放《邢台市XX县(区)建筑垃圾运输证》,并负责车辆审验、日常监管等。未经邢台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处报备审查合格的运输企业、未取得《邢台市XX县(区)建筑垃圾运输证》的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二)各县、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需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应当由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委托的当地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审验并出具审验意见后,向邢台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处申领《邢台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报备通知书》。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

2.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至少拥有本公司名下的15辆以上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4.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车辆停放场地和车辆维修保养场所,且具备车辆冲洗设施(办公场所和停放场地必须有自有产权证或签有2年以上有效租赁合同),并提供公司位置平面示意图;

5.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向所属行政区域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主管部门为其所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申请办理《邢台市XX县(区)建筑垃圾运输证》,并提交以下材料(证件应提供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

1.驾驶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和驾驶证;

2.机动车辆行驶证;

3.车辆登记证书;

4.车辆保险单(保险额度以当地居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额度作为参考);

5.车辆安装卫星定位平台入网登记表;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

(四)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运输企业,邢台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处应在企业提交全部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运输企业发放《邢台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报备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证件,并向申请企业告知理由。

取得《邢台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报备通知书》后,由企业法人注册地所属辖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主管部门发放《邢台市XX县(区)建筑垃圾运输证》。注册地为信都区、襄都区、市开发区、邢东新区的企业,《邢台市XX县(区)建筑垃圾运输证》由邢台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处发放。

(五)企业《邢台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报备通知书》自取得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以《通知书》上注明时间为准)。企业应在《通知书》到期前30日之内,向当地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主管部门申请现场审验,由主管部门结合该企业当年度百分制考核结果等具体情况出具审验意见,符合发证条件的,由邢台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处发放新的《邢台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报备通知书》。到期未申请审验的,其《邢台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报备通知书》届时自然失效。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企业应当向邢台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处提出变更申请:

1.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3.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

运输企业提出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邢台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车型为符合当地环保和运输要求的轻、重型自卸车,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其他车型不再办理;

2.整车车容整洁、无锈蚀、油漆无掉色、无剥落;

3.实行“四统一”,即统一标号、统一标识,统一密闭,统一定位。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车厢后侧喷涂放大号牌,并保持清晰;密闭装置必须为电机驱动自动伸缩篷布密闭设备或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实行车厢全密闭运输,自动伸缩篷布颜色统一为绿色或白色;安装卫星定位、行车记录仪等电子设备;

4.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车辆管理规定。

(二)持有《邢台市XX县(区)建筑垃圾运输证》的车辆在进行运输作业时须达到以下标准和要求:

1.必须平槽、密闭运输,保持车身整洁;

2.必须安装定位系统、行车记录仪,并有效使用;

3.驾驶室正上方安装“建筑垃圾运输”字样顶灯,并正常使用;

4.严格按照规定时间、速度、路线和地点进行建筑垃圾运输、倾倒;

5.持有合法有效《邢台市XX县(区)建筑垃圾运输证》;

6.严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跨行政区域作业、停放。

(三)《邢台市XX县(区)建筑垃圾运输证》有效期为一个季度。由邢台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处或当地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主管部门审验并核发新证件。《邢台市XX县(区)建筑垃圾运输证》审验为每年四次,时间为每季度的第3个月15日至月末。每季度审验《邢台市XX县(区)建筑垃圾运输证》由运输企业负责人集中车辆,统一地点、进行审验。审验标准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作业时要求一致。

(四)车辆报停相关要求:

1.运输车辆因交通事故、车辆修理等原因允许报停;

2.运输企业负责人书面申请,并提供交警部门和车辆修理厂证明材料或视频资料;

3.报停车辆停驶最长时间为一个月,超过期限重新书面申请,未申请的取消车辆《邢台市XX县(区)建筑垃圾运输证》,并计入运输企业百分制考核。

四、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邢台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报备通知书》、《邢台市XX县(区)建筑垃圾运输证》证件。

五、严禁未办理《邢台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报备通知书》和《邢台市XX县(区)建筑垃圾运输证》等证件的企业、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等活动。

六、运输企业及车辆实行退出考核机制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依据《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百分制考核实施细则》和《市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百分制考核实施细则》实行考核评比和市场退出机制。

七、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邢台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处。

 

邢台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处    

2018年7月1日        

 

 

 

 

 

 

 

 

 

 

 

 

附件2

 

《邢台市建筑垃圾消纳设施设置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建筑垃圾消纳设施管理,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现制定邢台市建筑垃圾消纳设施设置标准如下:

一、消纳设施出入口应设有值班人员,现场必须通电、通水,并在出入口及作业区安装照明设施。

二、出入口过渡路应进行硬化,并设置洗车槽,配备冲洗设备,场内道路可以铺垫渣石或铺设钢板等进行硬化。

三、消纳设施周边应设置隔离护栏,高度不低于1.8m。

四、消纳设施应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防尘苫盖、降尘抑尘、消防安全等机械和设备。堆高超过3米时,应进行堆体和地基稳定性评估,保证稳定安全。

五、消纳设施应制定环境卫生、安全生产、扬尘防治等管控制度,并在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警示牌、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公布场地负责人、管理人名单、联系电话等。

六、严禁收纳除建筑垃圾以外的有毒有害、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达到封场条件的要进行绿化、美化处理,变废为宝。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3

 

建筑垃圾调配使用申请须知

 

一、宁晋县主城区围合区域内使用建筑垃圾

1.工地回填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登记表(加盖项目或申请单位公章)。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承诺书。

2.街道绿化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登记表(加盖项目或申请单位公章)。②需要提供合同或立项书。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承诺书。

3.村镇绿化、土地复耕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登记表(加盖项目或申请单位公章)。②需要提供合同或立项书。③申请单位及其属地乡镇两级政府书面意见。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承诺书。

二、宁晋县主城区围合区域外使用建筑垃圾

1.工地回填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登记表(加盖项目或申请单位公章)。②属地乡镇(街道办)/水利/林业部门书面意见。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承诺书。

2.绿化、土地复耕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登记表(加盖项目或申请单位公章)。②需要提供合同或立项书。③属地村委会、乡镇(街道办)政府/水利/林业部门书面意见。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