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信箱
信件编号 | 8187 | 类型 | 领导信箱 | 提交日期 | 2025-04-22 |
标题 | 私人小客车合乘和网约车问题咨询 | ||||
内容 | 请问上学班途中,通过哈啰、滴滴顺风车平台拼车接单合法吗?属于非法营运吗?交警抓住以后罚款扣车吗? 如果单独跑滴滴营运合法吗? | ||||
回复人 | 宁晋县交运局 | 回复日期 | 2025-04-23 | ||
答复内容 |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邢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路线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平台开展的顺风车业务要符合顺风车本质。必须是驾驶员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事先发布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拟合乘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审核,经考核合格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经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