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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 3489 | 类型 | 在线咨询 | 提交日期 | 2020-03-26 |
标题 | 补结婚证 | ||||
内容 | 于1979年1月15日结婚,现结婚证丢失,需补办,之前开过证明,先有复印件,是否还需开证明才给办理。 | ||||
回复人 | 民政局 | 回复日期 | 2020-03-27 | ||
答复内容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第六十四条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