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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 448 | 类型 | 在线咨询 | 提交日期 | 2015-01-09 |
标题 | 生态农业 | ||||
内容 | 我想弄一个生态农业园,初步占地50亩,主要建大朋,养殖,特色餐饮,问占地是否能批? | ||||
回复人 | 国土局 | 回复日期 | 2015-01-22 | ||
答复内容 |
您好,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设施农业选址应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设施农业项目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同时,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对于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对于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农业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不得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