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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434 类型 在线咨询 提交日期 2015-01-14
标题 关于肉牛基础母牛补贴和防疫合格证年检
内容 您好: 根据《2014年河北省肉牛基础母牛扩群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内容,咨询以下问题: 一、我县是《方案》中提及的基础母牛养殖大县吗?也就是我县养殖户有补助吗? 二、普通养殖户(无防疫证\营业等)养殖肉牛母牛10头以上并下了牛犊,可以申领补助吗?具体需要那些手续,到那里办理? 三、防疫证的问题:我身边老乡在11年申请办理了肉牛专业合作社,但在办理营业执照时,被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要求必须用防疫证原件作为材料,才给办营业执照,致使防疫证在工商局档案室扣留一年多。一年后,经反复仔细咨询工商部门某领导,说用复印件是可以的,领导转告工作人员,才将原件要回,结果错过年审。像这种情况怎样再次办理防疫证。谢谢。
回复人 宁晋县工商局、畜牧办 回复日期 2015-01-26
答复内容

      您好,可以办,需要盐业部门的审批。
      (一)依据《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食用盐、国家储备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由国家实行统一分配调拨。其他用盐,制盐企业在完成国家分配调拨计划和按规定确保合理库存的基础上,可在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自销。
       第二十条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
      (二)依据《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盐的批发业务依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供销社所属的盐业公司经营。
      (三)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业盐管理工作的通知》二、规范工业盐销售秩序。要进一步加强对两碱工业用盐销售的监管,对两碱工业用盐实行购销核查,供盐企业和用盐企业要将盐的购销、使用情况报省盐务管理局,接受监督检查;对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实行统一经营,由省盐业公司统一组织货源,各级供销社所属盐业专营公司批发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工业盐的批发经营业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盐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经营工业盐批发业务的营业执照”(工商局)。

      您好,“政民互动”栏目中咨询我办的三个问题,我办答复如下。
      一、根据《2014年河北省肉牛基础母牛扩群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肉牛基础母牛养殖大县要求全县肉牛基础母牛存栏3万头以上,我县肉牛基础母牛存栏目前还远远低于这个标准,因此我县不是肉牛基础母牛养殖大县,所以不享受国家补贴。
      二、既然我县不是肉牛基础母牛养殖大县,肉牛养殖户就自然享受不到目前的肉牛基础母牛补贴政策。
      三、按照规定,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自第二年度起需要每年度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提供给发证机关进行审核。因贵肉牛合作社多年未进行年度审核,此证已注销。贵肉牛专业合作社如一直从事养殖活动,可联系当地乡镇防检站,进行核查。并帮助您到当地为民服务中心按照程序重新进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牧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