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教育局 时间:2026-03-25
宁晋县教育局关于注销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宁晋县鸿之雁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注销办学许可证,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与宁晋县鸿之雁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存在经济纠纷的请及时与举办者联系处理,5个工作日之后教育局将对该机构予以注销,该培训机构不再具有办学资质,其办学许可证作废,营业执照及公章由登记部门予以注销。
特此通告。
宁晋县教育局
2026年3月25日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