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社局 时间:2026-04-09
邢台赛联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了宁劳人仲案【2025】第287号王占宁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一案。现该案已办结。本委多次致电你,均无法联系到你。根据仲裁程序,本委于2026年3月23日将仲裁裁决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你处(邮政邮寄单号为:1001510714099)。因“电话拒接,长期无人接听”,该裁决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1、确认申请人王占宁与被申请人邢台赛联商贸有限公司在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8月3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邢台赛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占宁工资5777元。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宁晋县晶龙街285-1号101室宁晋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书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晋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6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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