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6-05-18
全县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广大农民朋友:
近日,河北省种子总站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种子备案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为贯彻省种子总站工作精神,更进一步做好我县农作物种子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指导意见通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根据有关规定,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向当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备案。
二、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应当完整准确,品种名称需与种子标签标注一致,不得使用俗称或简称,确保备案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
(一)分支机构备案
1.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电子照片;
2.设立该分支机构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上级企业公章)电子照片;
3.种子调运检疫原件电子照片;
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类型:分支机构)。
(二)受托农作物种子生产备案
1.委托企业和家庭农场或合作社营业执照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委托企业公章)电子照片;
2.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委托企业公章)电子照片;
3.委托生产合同书原件电子照片;
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类型:种子生产者);
5.备案者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6.地块四至信息、承包土地合同及承包土地所在村委会证明;
7.受托生产杂交玉米种的,提交种子生产所在地村委会同意生产证明原件电子照片;
8.受托生产转基因种子的,还应当提交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备案者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三)受托代销种子备案和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备案(需提前向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索要备案流水号并要求完善二维码溯源信息)
1.提交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电子照片;
2.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电子照片(包括正本与所涉品种副本);
3.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种子调运检疫证原件电子照片;
5.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品种授权委托书原件电子照片(须注明委托品种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号、委托书编号、受托者全称、区域委托时限并加盖企业公章);
6.最小包装的种子包装袋正反两面清晰电子照片;
7.审定或登记品种还应当提供审定证书、登记证书以及中国种业大数据委托时审定或登记状态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8.涉及引种备案的提供引种公告带公章扫描件并加盖引种单位公章;
9.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类型:经营代销种子/经营不再分装种子),有网络销售情况的还应注明网销门店;
10.如需核对品种种植区域、进货数量、生产备案等信息可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或由备案对象补充材料。
(四)优化流程备案
1.各种子零售商备案时可提交本县级辖区内上级代理商备案完成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原件电子照片;
2.种子零售商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电子照片;
3.种子购销合同;
4.最小包装的种子包装袋正反两面清晰电子照片。
三、备案时限
按照种子生产销售季节,备案工作全年进行。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备案;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在种子销售前备案;受委托生产种子的,应在种子播种前备案。
四、材料提交与审核
经营者通过电脑端登录“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或手机端下载“种业通安卓版”APP,完成注册、信息填报、材料上传、进度查询等操作。
审核人员通过“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种业管理机构集成业务办理平台进行材料审核。审核中发现信息不完整、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充完善;审核通过后,及时反馈备案凭证,要求经营者将备案表加盖公章后张贴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请全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宁晋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违规线索举报电话:0319-5510255
宁晋县农作物种子备案管理咨询电话:0319-55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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