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6-06-25
全县各农药经营单位(门店)、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种植企业、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及广大农药使用者:
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36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4种高毒限制使用农药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为更进一步保障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厉打击违法经营、使用高毒农药行为,按照上级有关工作安排,现就全面收缴、销毁高毒农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立即主动上交库存
自2026年6月1日起,全县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继续销售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等4种农药。各各农药经营门店须立即对库存或进购的农药开展全面清查盘点。对尚未售出的高毒农药库存产品,必须立即封存,并于7月15日前主动上交至县农业农村局后进行统一无害化销毁。县农业农村局将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对仍继续经营、使用上述4种高毒农药的,将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隐瞒不报、私自转运、藏匿转移或变相销售、使用,一经发现,将依法从重处罚。
二、严格依法依规使用
广大种植户及农产品生产主体须严格遵守农药禁限用规定,严禁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上述4种高毒农药。各生产经营主体应立即自查自清,对尚未用完的库存禁用农药或过期的限制使用农药,须立即停止使用,并主动交回原购买门店或直接上交至县农业农村局集中销毁。严禁将高毒农药随意丢弃或倾倒,以免造成环境污染或人畜中毒事故。
三、落实实名台账管理
全县各农药经营门店必须严格落实限制使用农药实名购买制度,在农药经营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农药采购、销售、出入库台账,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各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须建立并妥善保存农药使用记录,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四、鼓励社会监督举报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发现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藏匿高毒农药行为的,请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举报。
举报电话:319-5510255
集中收缴地点:县农业农村局植保站,电话0319-5510219
附:禁限用农药名录(2026版)
2026年最新禁限用农药名录
一、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60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灭蚁灵、氯丹、六氯苯、溴甲烷、2,4-滴丁酯、五氯酚钠、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磷化铝、氯化苦。
注:溴甲烷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自2026年6月1日起禁止使用。
二、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的农药(12种)
通用名 | 禁止使用范围 |
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 |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
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 |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上使用 |
毒死蜱、三唑磷 | 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
丁酰肼(比久) | 禁止在花生上使用 |
氰戊菊酯 | 禁止在茶叶上使用 |
氟虫腈
| 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除外) |
氟苯虫酰胺 | 禁止在水稻上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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