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社局 时间:2026-08-27
河北丰特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了冯东昌与你单位因工伤赔偿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一案。申请人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邢台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5年8月6日至2026年7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邢台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3550元;三、裁决被申请人邢台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伤医疗费5388.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护理费4600元、交通费34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77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4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1303.3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130.02元;四、裁决被申请人邢台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4500元;五、裁决被申请人邢台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0500元;六、裁决被申请人向原告支付应休未休带薪年假工资4827.58元;七、裁决邢台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宗师、河北丰特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睦可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三、四、五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本委多次致电,你单位始终未领取仲裁文书。按照仲裁程序,本委又于2026年8月21日将相应仲裁文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你处(邮寄单号为:1001510805799),又因“电话不通,联系不上”,邮件被退回,现向你单位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案仲裁文书:应诉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本案定于2026年10月15日9点0分在宁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庭审理(地址:宁晋县晶龙街285-1号101室,联系电话:5867556)。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出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2026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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