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行政审批局 时间:2026-09-23
关于餐饮服务项目选址禁止性要求的公告
广大餐饮服务业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二百五十条等有关规定,现将餐饮服务项目选址的主要禁止性要求公告如下,避免因不符合规定造成投资损失。
一、法律禁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规定,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风险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特别提示
(一)、经营范围申报提醒: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时,请根据实际经营项目准确选择经营范围。实际经营中,餐饮服务区分为两大类:“餐饮服务”和“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如您的经营场所位于法定禁止区域,请勿申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如需申报,建议重新选址或调整经营项目。
(二)、审批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仅对提交材料开展形式审查,不对经营场所是否符合环保选址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营业执照的办理,不代表该场所即符合餐饮环保条件。如果经营地点属于法定禁设区域,监管执法部门仍然可以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关闭、行政处罚等处理,由此产生房租、装修等一切经济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请您务必提前核实房屋性质、专用烟道配套情况,审慎选定经营地址。在签订租赁合同、投入资金前,务必核实经营场所是否符合选址要求,避免投资损失。
请广大餐饮服务经营者审慎选择经营场所,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整洁有序的人居环境和市场经营秩序。
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宁晋县行政审批局
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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