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6-07-28
| 2026年6月份环保“12369”举报案件处理公告 | ||
| 序号 | 案件编号 | 承办结果 |
| 1 | 260609130528030050 | 接到环保举报受理单编号260609130528030050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进行现场调查,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盐化工园区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盐化工园区”实际为宁晋经济开发区盐化工园区,成立于2009年,依托千亿吨岩盐资源,以盐化工为特色产业的专业化工园区,2011年2月被省政府批准为省级开发区,2012年4月由河北省环保厅审批通过《河北宁晋盐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报告书》,2016年3月31日省环保厅组织开展了环境影响跟踪评价,2017年初和西城工业园合并为宁晋经济开发区,实行“一区两园”的管理运行模式。 2、某化工基本情况 某某化工全称为河北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位于盐化工园区,法人代表:王某某,新建10万吨/年氰尿酸、6万吨/年二氯异氰尿酸钠、3万吨/年三氯异氰尿酸、3万吨/年氨基磺酸及相关副产品生产项目,2015年12月31日由宁晋县环保局批复(宁环字【2015】108号)。2017年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进行了分期建设、分期验收,并编写了变更环评,由县局批复(宁环评表【2017】115号)。企业于2021年12月31日办理国版排污许可证(91130528336171508M001Z),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0日。企业产品为氰尿酸、氨基磺酸、二氯异氰尿酸钠、阻燃剂、三氯异氰尿酸,原材料为硫磺、尿素、碳酸钙、碳酸钠、氢氧化钠、氯气。产品生产工艺:硫磺制酸(熔硫-焚硫-转化-吸收);氰尿酸(热解缩合-粉碎-精制-抽滤);氨基磺酸(磺化-稀释-抽滤-化料-结晶-烘干);二氯异氰尿酸钠(配料-氯化-离心-混料-烘干-造粒-包装);阻燃剂(合成-离心-烘干-包装);三氯异氰尿酸(物料中和-氯化合成-离心-干燥-造粒压片)。 3、某企业基本情况 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位于宁晋县侯口镇营台村,法定代表人:薄某某,2011年编制环评报告表(编号:宁环评表[2011]867号),2013年提交验收申请表(编号:宁环验[2013]041号);该企业主要原料为PP、PA、PE,企业产品为橡塑管、人造草丝、草坪、体育跑道塑胶颗粒,生产工艺为原料→开炼→挤出→编织→硫化→扣压→成品。该企业环境治理设施配套建有:1、挤出工序和硫化工序VOCs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外排,2、炼胶工序废气采用“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 处理后外排。该企业环评手续于2018年3月9日经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县分局批复,于2018年7月1日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130528589685099T001W,有效期:2025年6月24日至2030年6月23日止。 4、某某科技基本情况 经核查,盐化工园区未找到“某某科技”公司,无该企业的相关信息。 二、核查情况 2026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经济开发区工作人员,根据反映内容,赶赴宁晋经济开发区盐化工园区进行排查异味情况,通过查看分表计电平台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显示盐化工园区内企业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均达标排放,环保设备运行正常。经排查园区周边,未发现酸臭、刺激性化工气味,无明显异味。执法人员6月21日夜间、6月26日昼、夜对该园区周边进行排查,未发现异味源。 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河北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现场存在露天存放物料吨包,车间大门、窗户关闭不及时的问题,已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整改;河北某某制品有限公司已按环评要求安装配套治污设施并正常使用,不存在废气肆意排放现象。 三、处置情况 2026年6月17日,结合当时风向、风速等气象条件,聘请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无组织排放因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均达标排放,同时对前期发现的问题进行回头看,已经完成整改工作。 执法人员联合县经济开发区环保工作人员共同对园区内企业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大对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力度;二是持续妥善处置拆除的旧设备,规范备用设备存放、严格规范物料存储、加强车间门窗密闭,坚决遏制气体逃逸等问题的发生;三是开展定期巡查工作,及时处理存在的各种无组织排放隐患,最大程度减少异味的产生。 四、答复举报人情况 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所留信息,多次与其进行电话反馈,均无人接听电话,调查情况将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开。 五、下一步工作 执法人员将继续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督促企业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保障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格落实对物料转运、投料作业、规范储存等环节管控要求,强化无组织排放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2026年7月15日 |
| 2 | 260610130528010690 | 接到环保举报受理单260610130528010690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经查,举报内容属实。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经与举报人电话联系、对比提供的图片信息,确认反映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全称为宁晋县某某配件有限公司,经营者为苏家庄镇汤家寨村民顾某某,经营范围:农机件,生产、销售,现场存有1台电炉,1台清砂机,有部分原料、原料:面包铁、废铁。生产工艺:原料-熔化-浇铸-成型-清砂-成品。产品为机械配件。配套建设除尘设备及二级活性炭吸附污染防治设施。 二、核查处理情况 2026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未生产,经询问,负责人称只注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MA07PTBN71,无法提供任何环保手续。现场移交至苏家庄镇人民政府,6月26日,属地政府环保所工作人员对其电源进行断电铅封、对主要生产设备进行查封。 三、答复举报人情况 已与举报人电话取得联系,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四、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属地政府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举一反三,坚持严格执法,铁腕执法,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打击。 2026年7月9日 |
| 3 | 260613130528010409 | 接到环保举报受理单260613130528010409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经查,举报内容属实。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2026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唐邱镇环保所对举报人所称孔小营一村最北边药渣晾晒场地位置进行核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场地内存放大量药渣,对周边环境造成刺鼻性气味,且存在扬尘污染等环境隐患。该场地无环评手续、无收购协议、无收购资质,现场负责人未在现场,已移交唐邱镇政府联系负责人并进行取缔处理。 2026年6月16日,唐邱镇政府已对其取缔完成。 二、核查处理情况 2026年6月16日,唐邱镇政府已对其取缔完成。 三、答复举报人情况 由于举报人电话无人接听,无法就调查处理结果进行反馈。 四、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属地政府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举一反三,坚持严格执法,铁腕执法,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打击。 2026年7月6日 |
| 4 | 260615130528010706 | 接到环保举报受理单260615130528010706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经查,举报内容不属实。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2026年6月25日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苏家庄镇环保所工作人员对群众举报信息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生产工艺为尿素-焙烘-粗品粉碎-酸解过滤-洗涤-盘式干燥-成品,生产设备有天然气锅炉、天然气导热油炉、天然气焙烘炉、氨气湿式高压静电处理装置、脉冲布袋除尘器、尿素装喷剂、坩埚、引风机、雷蒙磨、酸解反应釜、结晶吸滤池、盘式烘干机、振动筛、离心机、烘干反应釜、生物质有机载体炉、冷却塔、氨吸收饱和器、硫酸铵结晶池、立式拱顶罐、生物质蒸汽锅炉、降温结晶池、输送泵、压力罐、水井。原辅材料有尿素、硫酸等,产品为氰尿酸和硫酸铵。环保相关手续,排污许可证编号91130528735606871A001R,有效期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2026年10月28日。《河北某某有限公司年产9000吨氢尿酸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7年10月12日取得了宁晋县环境保护局批复,并于2009年3月完成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该公司《河北某某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6年5月13日取得了宁晋县环境保护局批复(宁环字[2016]30号),并于2017年8月28日取得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宁环验[2017]065号)。3、污染物有焙烘炉烟气、热解脱氨废气、粉碎废气、烘干废气、生物质蒸汽锅炉烟气、生物质有机载体炉烟气、烘焙炉废渣、粉碎除尘灰、锅炉灰渣、生物有机载体炉灰渣、烘干除尘灰等,污染处理设施有氨气吸收塔、文丘里麻石水膜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等正常运行。 二、调查处理情况 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治理设施运行正常,车间门窗处于关闭状态,企业已提供最新检测报告,各项数据已达标。未发现明显异味。 要求企业严格按照环评要求生产,正确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三、答复举报人情况 已与举报人电话取得联系,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四、下一步工作 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增加检查频次,确保群众的正常环境权益得以保障。严守《信访工作条例》要求,对信访人的信息情况及信访内容做到严格保密。 2026年7月9日 |
| 5 | 260628130528030263 | 接到260628130528030263号后,我分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就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进行现场核查。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位于贾家口镇贾家口村村东,法定代表人段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528MA0EXRH013,该企业于2020年5月14日成立,东侧为厂房,北侧为厂房,南侧为厂房,西侧为耕地,主要从事废旧电缆的回收再加工,主要生产工艺废旧电缆--剥皮--筛铜筛铝--铜丝铝丝;主要生产设备一台电缆铜丝分离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项目类别和环评类别,该单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类企业。 二、举报内容核查情况 7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该企业未生产,该企业生产期间不产生污染物,并且周边无村民居住,现场已告知企业负责人规范操作,生产时尽量避开休息时段,生产期间做到关闭门窗,同时做好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对生产设备增加减震垫、隔音帘等设施,最大限度减少噪声对周边影响。 三、答复举报人情况 根据举报人所留信息与举报人多次进行联系,举报人联系电话无人接通。 四、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执法人员将持续加强巡查,对危害环境的现象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一经发现,立即依法查处,切实保障群众利益。 2026年7月9日 |
| 6 | 260628130528010583 | 接到260628130528010583号后,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就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进行现场核查。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企业为某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宁晋县西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要原料为玉米,加工生产玉米淀粉,生产工艺为原料→净化→浸泡→粗磨→胚芽分离→精磨→纤维分离→蛋白分离→离心洗涤、脱水→气流烘干→成品。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有袋式除尘器、旋风除尘+袋式除尘器、二级碱液洗涤塔等。该企业一园区淀粉车间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于2021年9月13日经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县分局批复,于2013年9月21日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130528601068705W001P,有效期自2022年03月04日起至2027年03月03日止。 二、现场核查情况 执法人员首先与举报人取得了联系,反映问题的群众居住在我县某某小区,与某集团一园区仅一墙之隔,群众反映“怀疑是紧邻小区高层住宅的一个排气筒排放的异味”,执法人员根据这一线索对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 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与举报人住宅小区相邻的排气筒为淀粉车间异味治理吸收塔排气筒,该企业亚硫酸制备、转鼓真空过滤、玉米蒸发不凝气、浸泡、破碎、洗涤、分离、车间储罐废气等全部经该二级碱液洗涤塔处理后通过20米排气筒排放,污染因子涉及臭气浓度等污染物。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有组织、无组织废气进行了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和表1标准限值要求。 三、存在问题 1.该企业玉米浸泡工序日常为负压状态,本身无异味外散,但该工序设备上方部分管路有渗漏现象,导致现场产生异味;2.二级碱液洗涤塔排气筒检测口未及时密闭;3.二级碱液洗涤塔周边存在碱液跑冒滴漏现象。以上问题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企业已于当日整改到位。 四、答复举报人情况 执法人员与举报人电话联系反馈了现场检查情况和执法监测结果,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满意。 五、下一步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利益;二是深化非现场监管,提升执法效能;三是要求企业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要求,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026年7月16日 |
| 7 | 260629130528010818 | 接到260629130528010818号后,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就群众反映的环境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企业为某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宁晋县西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要原料为玉米,加工生产玉米淀粉,生产工艺为原料→净化→浸泡→粗磨→胚芽分离→精磨→纤维分离→蛋白分离→离心洗涤、脱水→气流烘干→成品。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有袋式除尘器、旋风除尘+袋式除尘器、二级碱液洗涤塔等。该企业一园区淀粉车间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于2021年9月13日经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县分局批复,于2013年9月21日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130528601068705W001P,有效期自2022年03月04日起至2027年03月03日止。 二、现场核查情况 执法人员首先与举报人取得了联系,反映问题的群众居住在我县某某小区,与某集团一园区仅一墙之隔,群众怀疑是紧邻小区的“大罐”产生的异味,执法人员根据这一线索对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 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治污设施正在运行。紧邻小区的“大罐”为企业储存玉米的粮仓,不产生异味。经查阅企业环评文件其亚硫酸制备、转鼓真空过滤、玉米蒸发不凝气、浸泡、破碎、洗涤、分离、车间储罐废气排放口污染因子涉及臭气浓度等产生异味的污染物,该排气筒位于举报人住宅小区西北方向,配备的污染防治设施为二级碱液洗涤塔,现场检查时该设施正在运行。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有组织、无组织废气进行了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和表1标准限值要求。 三、发现问题 1.该企业玉米浸泡工序日常为负压状态,本身无异味外散,但该工序设备上方部分管路有渗漏现象,导致现场产生异味;2.二级碱液洗涤塔排气筒检测口未及时密闭;3.二级碱液洗涤塔周边存在碱液跑冒滴漏现象。以上问题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企业已于当日整改到位。 四、答复举报人情况 执法人员与举报人电话联系反馈了现场检查情况和执法监测结果,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满意。 五、下一步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利益;二是深化非现场监管,提升执法效能;三是要求企业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要求,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026年7月17日 |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